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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2.03.25
施行日期
2022.04.24
文号
青政办〔2022〕17号
主题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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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22〕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下达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21〕27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赋予科研单位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解决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前沿学科、培养科技人才、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主要目标是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中央驻青非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实施科技专项项目。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省科技厅实施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自觉开展和接受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四个面向”,结合“四地”建设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支持能够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科研活动。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科技专项资金分别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等资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建立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择优资助。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揭榜挂帅”、“帅才科学家负责”等方式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并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遵循科技创新规划的重点方向和技术路线图,聚焦重大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目标,实行公开竞争及顶层设计方式分配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项目补助专项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
  (二)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重点依托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平台促进研发成果的熟化和转化,解决省内产业和区域发展中面临的公益性、共性科技问题,组织省内外科研单位与相关生产(产业)主体开展研发合作和联合技术攻关。包括企业研究与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援青、东西部合作国际合作专项等计划支持方式。主要以公开竞争方式为主,择优委托方式为辅,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于企业研发项目一般实行后补助政策,企业申报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原则上要求其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达到所申请专项资金1倍以上。
  (三)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发挥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生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打造创新型领军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其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基础研究计划。支持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难点焦点,开展原创性的应用基础研究,鼓励自由探索与目标导向相结合的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和前沿性的基础研究项目。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政策研究等类别资助项目,以事前资助为主。
  (五)创新平台建设专项。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主要采取“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的一体化方式,根据定期绩效评估结果给予支持的组织管理形式。
  (六)其他支持范围。主要是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且未纳入上述五类计划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和活动,包括科技创新示范县、科技顾问、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员、科普和奖补政策兑付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事前资助。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专项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二)事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省科技厅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实际情况,事后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支持方式。
  1.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具有可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在通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批复立项和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并验收通过的,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
  2.奖励性后补助。实施单位围绕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方向,结合产业或自身发展需要,先行内部立项并投入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取得相关原创技术成果,且科研活动未得到国家和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对于经评估认定后优先争取到国家科研专项资金支持的,从省级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配套支持。
  3.服务运行后补助。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的科技研发服务、技术转移转化体系建设、技术交易、创新创业孵化、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各类服务,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和规定,经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后,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确定补助额度,给予适当配套支持。
  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列账、单独核算,未进行单独核算的不予支持。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用于相关研发活动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从项目资金中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所有科目费用根据科研需要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也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包括:
  (一)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计算类和图像采集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购置查重机制,对于已有科研仪器,原则上不予购置。
  (二)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
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支出范围、标准。其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
  科研人员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落实中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唯论文”不良导向要求,不得列支在学术期刊“黑名单”或预警名单上发表论文的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财务验收审计费、土地租赁费、临床试验费、入户调查费、青苗补偿费、与项目任务相关的培训费等。
  (三)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其中,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中,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外专家咨询费用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0:41: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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