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0.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推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我厅起草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1月6日前,将您的宝贵意见反馈至我厅,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联系人:黄卫东 电话:8258082
  意见反馈方式:****************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推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提出如下措施:
  一、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外出就业
  (一)纾解企业困难巩固就业岗位。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裁员少裁员。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按规定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降低企业负担。开展“一企一策”贴身服务,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困难企业定向补助。拓展外贸企业线上销售渠道,对接国内电商平台,支持企业在省内步行街、商超设立外贸产品专柜专区,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等,促进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家政服务、文化旅游等行业发展,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落实项目拉动消费创造就业机会。落实国家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政策,加快铁路、机场、能源、水利等项目建设进度,优先投资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农民工就业。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加强5G网络、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区团购、共享出行等新业态发展。加快传统实体商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模式转型,落实“惠民暖企健康消费”政策,阶段性开展商品展销促销活动。加快实体零售创新转型,支持重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推进41个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建设,加强本地特种养殖企业产销对接,通过“享网购”“青货出青”“电商扶贫青海行”等线上线下促消活动,促进牦牛、藏羊、青稞、枸杞、马铃薯等高原绿有机农畜产品销售。积极推进海东、西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跨境电商产业链,拓展农民工就业新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省扶贫局)
  (三)完善措施优化服务促进灵活就业。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政策措施,鼓励农民工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实现灵活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洽谈。在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场所
和时间,或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对个人销售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利用个人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依法予以豁免登记。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平台服务、信息中介、加盟管理等费用标准,支持农民工通过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等就业增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和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四)发展高原特产业扩大就业。优化金融服务,开发惠农金融产品,支持高原青稞、枸杞沙棘、祁连藏羊、共和冷水鱼、中藏药材等高原特种植业、林草特产业、规模养殖业和种养结合循环农林业发展。支持相关加工业、物流冷链和产销对接等产业发展,促进农牧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推进“青绣”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促进高原乡村特旅游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省、市州、县(市区)现代农牧业产业园体系,将带动农民工就业作为创建产业园的重要考量。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现代种养、农产品初加工等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牵头,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五)落实乡村振兴项目增加就业。结合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坚持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双轮驱动,围绕中心、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一批郊区新城。适度提高产业园区人口密度、经济密度、就业密度、服务密度,优化土地和公共资源配给,推动园城一体化规划和建设,提高就业承载能力,吸引人口向城镇、产业园区集中。加强小型水利、高标准农田、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等特经济林基地、乡村绿化、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力度推进项目开工,将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占比由10%提高至15%以上,吸引农民工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六)鼓励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组织企业家、科技人员等成立创业服务团队,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协调返乡入乡创业的“田秀才”“土专家”“乡创客”和唐卡艺人、拉面匠人等能人,依托智力、资源和信息等优势,为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开展技术培训、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等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其中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经营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对已领取的补贴资金予以退回。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公益性农畜产品市场、电商平台和园
区(基地)等,可通过减免费用等方式,向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技术指导和场地支持等服务,引导农民工等创业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三、统筹城乡就业服务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健全完善就业服务功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城乡各类就业服务平台,统筹就业服务资源为农民工开展职业介绍、用工招聘、劳务派遣和有组织劳务输出等服务,畅通农民工就业求助的渠道,帮助农民工解决求职困难。全面放开失业登记,凡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失业农民工,可在所属青海省境内的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培训推介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其中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重点帮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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