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5.29
∙【字 号】青政办〔2018〕73号
∙【施行日期】2018.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8〕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8年5月29日
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体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设置,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体提供的,实际在岗期间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坚持“谁开发、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严控规模、统筹开发、分级实施、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负责辖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规划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有关政策的制定落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工作;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就业推荐、退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五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岗位,均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开发公益性岗位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在规定的开发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公益性岗位现状、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体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科学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第七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要求,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
第八条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省级统筹、总量控制。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采取县(市、区、行委)、市(州)逐级审核申报,省级审定的办法,确定全省公益性岗位控制数。
(二)各地新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须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
(三)申报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报告、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描述等)、公益性岗位培训转岗计划、上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工作评估报告(工作情况、效益评估及培训转岗人数等)。
第九条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推进的工作和实施的重大项目,急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可直接下达指标,增加相应市(州)公益性岗位数量。项目实施完成后,再由各地申报,结合实际对岗位数进行调整。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具有本省户籍或持有《青海省居住证》,在规定劳动年龄内(16周岁以上,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距退休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
(四)登记失业残疾人;
(五)登记失业的失地农户和生态移民户家庭成员;
(六)工作岗位需要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退休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进入公益性岗位招聘程序前,须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求职者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困难等实际,为其提供不少于3次的职业介绍服务。未参加过技能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须先参加技能培训,并在《登记证》上予以记载,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进入招聘程序。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暂不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审核批准的计划控制范围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同级就业服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政府给予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向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查推荐。就业服务部门按要求开展资格审查、拟用公示、按需推荐等工作,并会
同用人单位在初步确定拟推荐人选后,及时通过社区、单位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推荐给用人单位。对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
(四)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应在录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一个月内,与其书面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须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列清条款。
(五)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须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登记手续。
(六)建立台账。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台账,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并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从业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后,要及时变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