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01
【字 号】青发改营商〔2020〕399号
【施行日期】2020.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9〕4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各部门(单位)“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青政办〔2020〕34号)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双随机”抽查事项审核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
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9〕4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各部门(单位)“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青政办〔2020〕34号)要求,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我委依法履行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的监督检查、工程咨询单位的监督检查、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市场监管领域监督检查职责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持“统筹安排、分工实施、协同推进”和“谁检查、谁反馈、谁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市场监管领域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第五条 委营商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委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各相关处室(单位)编制“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频次等内容,并动态调整。
  第六条 委营商局、委法规处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各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托省级“双随机、一公开”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委营商局负责于每年1月底前,组织各相关处室(单位)编制完成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计划,并统一在省级“双随机、一公开”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布。
  年度抽查检查工作计划应包括抽查检查事项、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实施时限、责任处室(单位)等内容,应科学确定抽查检查事项和发起、参与处室(单位)、抽查比例、频次和
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检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第八条 委营商局应当抓好“双随机”抽查统筹指导,督促相关责任处室(单位)规范开展抽查检查。
  各责任处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开展抽查检查,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取消抽查检查项目。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在开展检查工作一周前进行调整、备案和公布。
  开展抽查检查应当按照确定抽查检查事项、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发布检查公告、组织实施检查、公布检查结果的顺序依次实施。应当依托省级“双随机、一公开”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两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出现执法检查人员不足等特殊情况时,可以采取直接委派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抽查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
  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资信要求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条 开展实地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双随机”抽查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十一条 开展抽查检查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
  第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应全面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方式及电子化手段记录抽查检查过程,也可通过公证部门公证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现场监督抽查检查过程,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 抽查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各责任处室(单位)应将抽查检查结果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录入省级“双随机、一公开”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布,并将“双随机”抽查检查审核表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委营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执法、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追责情形: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抽查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检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六条 免责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和抽查检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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