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4.05.12
【字 号】青政办[2014]74号
【施行日期】2014.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4〕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2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众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先易后难,将
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09:08: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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