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9讲_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第一节收入
四、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五)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指企业授予客户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享有相应权利。常见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和技术、影视和音乐等的版权、特许经营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版权等。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所售商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知识产权许可与所售商品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形包括:
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形
举例
①该知识产权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
企业向客户销售设备和相关软件,该软件内嵌于设备之中,该设备必须安装了该软件之后才能正常使用。
②客户只有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用才能够从中获益
客户取得授权许可,但是只有通过企业提供的在线服务才能访问相关内容。
2.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1)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①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英超联赛)
②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③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教材例16-24】甲公司是一家设计制作连环漫画的公司。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在4年内使用其3部连环漫画中的角形象和名称。甲公司的每部连环漫画都有相应的主要角。但是,甲
公司会定期创造新的角,且角的形象也会随时演变。乙公司是一家大型游轮的运营商,乙公司可以以不同的方式(例如,展览或演出)使用这些漫画中的角。合同要求乙公司必须使用最新的角形象。在授权期内,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收取IoOO万兀O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除了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外不存在其他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也就是说,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额外活动并未向客户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因为这些活动是企业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承诺的一部分,且实际上改变了客户享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内容。
甲公司需要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收入应当在某一时段内确认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甲公司考虑了下列因素:
一是,乙公司合理预期(根据甲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甲公司将实施对该知识产权许可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包括创作角及出版包含这些角的连环漫画等;二是,这些活动直接对
乙公司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这是因为合同要求乙公司必须使用甲公司创作的最新角,这些角塑造得成功与否,会直接对乙公司产生影响;三是,尽管乙公司可以通过该知识产权许可从这些活动中获益,但在这些活动发生时并没有导致向乙公司转让任何商品或服务。因此,甲公司授予该知识产权许可的相关收入应当在某一时段内确认。
由于合同规定乙公司在一段固定期间内可无限制地使用其取得授权许可的角,因此,甲公司按照时间进度确定履约进度可能是最恰当的方法。
(2)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在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之前,企业不能对此类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
【例题】环球音乐唱片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首经典民歌的版权授予企鹅公司,并约定企鹅公司在两年内有权在国内所有商业渠道(包括电视、广播和网络广告等)使用该经典民歌。因提供该版权许可,环球公司每月收取1OOO元的固定对价。除该版权之外,环球公司无需提供任何其他的商品。该合同不可撤销。
【分析】本例中,环球公司除了授予该版权许可外不存在其他履约义务。环球公司并无任何义务从事改变该版权的后续活动,该版权也具有重大的独立功能(即民歌的录音可直接用于播放),企鹅公司主要通过该重大独立功能获利,而非环球公司的后续活动。因此,合同未要求环球公司从事对该版权许可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企鹅公司对此也没有形成合理预期,环球公司授予该版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企鹅公司能够主导该版权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全额确认收入。
3.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可变对价一一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
(固定对价,不适用“孰晚时点”确认收入)
O确认时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即使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其他可变对价一般是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这是估计可变对价的一个例外规定,该例外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才能使用:
(1)特许权使用费仅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
(2)特许权使用费可能与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都相关,但是,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部分占有主导地位。
对于不适用该例外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估计可变对价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例题】华谊电影发行公司(简称“华谊公司”)与万达公司(电影院运营商)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一部电影的版权授权给万达公司,万达公司可在其旗下的影院放映该电影,放映期间为6周。除了将该电影版权授权给万达公司之外,华谊公司还同意在该电影放映之前,向万达公司提供在其电影院内播放的某电影剧场版预告片,并且在该电影放映期间在当地知名的电视台播放广告。华谊公司将获得万达公司播放该电影的票房分成。
【分析】本例中,华谊公司的承诺包括授予电影版权许可、提供电影预告片以及提供广告服
务。华谊公司在该合同下获得的对价为按照万达公司实际销售情况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与之相关的授予电影版权许可是占有主导地位的,这是因为,华谊公司能够合理预期,客户认为该电影版权许可的价值远高于合同中提供的电影预告片和广告服务。因此,华谊公司应当在万达公司放映该电影的期间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确认收入。如果授予电影版权许可、提供电影预告片以及广告服务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华谊公司应当将该取得的分成收入在这些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
【提示】如果与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对价同时包含固定金额和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的变动金额两部分,则只有后者能采用该例外规定,而前者应当在相关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期间内确认收入。
【教材例16-25]甲公司是一家著名的足球俱乐部。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在其设计生产的服装、帽子、水杯以及毛巾等产品上使用甲公司球队的名称和图标,授权期间为2年。合同约定,甲公司收取的合同对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200万元固定金额的使用费;二是按照乙公司销售上述商品所取得销售额的5%计算的提成。乙公司预期甲公司会继续参加当地顶级联赛,并取得优异的成绩。
【分析】本例中,该合同仅包括一项履约义务,即授予使用权许可,甲公司继续参加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等活动是该许可的组成部分,而并未向客户转让任何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由于乙公司能够合理预期甲公司将继续参加比赛,甲公司的成绩将会对其品牌.(包括名称和图标等)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而该品牌价值可能会进一步影响乙公司产品的销量,甲公司从事的上述活动并未向乙公司转让任何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因此,甲公司授予的该使用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收取的200万元固定金额的使用费应当在2年内平均确认收入:按照乙公司销售相关商品所取得销售额的5%计算的提成应当在乙公司的销售实际完成时确认收入。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09: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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