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5篇)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5篇)
第一篇: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论述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内容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给原有的著作权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如何对著作权进行保护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从这一问题出发,探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受到侵犯的原因与形式,网络著作权是否应受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确定问题 ,并给与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 网络环境 侵权 世纪 90 年代以来,全球信息网、国家信息网和多媒体等网络技术的运用。渗透,巨大地冲击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是人类知识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具有交互平等、覆盖面广、快捷方便、信息量大的特点,是让人们能迅速传播、接受资讯的新媒体。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给原有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带来技术的冲击,引 起了权力和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引起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波动 与 震荡。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受到侵犯的形式和原因
网络对著作权的侵犯方式表现为:一,一些网站把别人的文字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因特网上公开发表;二,一些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从网上直接复制下来别人的文章发表
1.网络作品
所谓网络作品,是指将传统形式作品的文字、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数字信号。将作品或录音制品数字化,只不过是对于原作品或录音制品的一种复制行为。
2网络作品的优势是著作权受到频频侵犯的原因
传统的复制技术在复制的过程中,误差在所难免,数字的方式将讯息做精密的分析后,以数据的方式记录,失真度极低.另外数字资讯存储或复制的成本极低,且所占的实体空间极小。
高品 质,低成本的特点,免除运送的问题,使得著作的数字化成了无法阻挡的趋势。这一旦涉及商业利益,相关的著作权问题令人不得不重视。
二、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保护
1.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保护要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4个要件:(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既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 ;(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 ;(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传播的网络作品符合上述4项条件,就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 网络作品的网上传播也受著作权保护
版权所有人对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是否有权利加以控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已作出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 应享有版权,已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这种专用权 被称之为“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与此同时《 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第十五条也给予 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享有版权邻接权的录音制品授以“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 ,这种权力是”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
三、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确定问题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因此确认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关键是作品作者的确定。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作者确定,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作者享有署名权,其有在作品上享有署名的权利,也有不署名的权利;其享有署真名的权利,也享有署假名、笔名的权利。在传统的出版方式下作品的出版者 可以证明作者的身份;但在网络环境下,作者可自由地将自己的作品上传,他人很难对作者的身份予以证明。
对于作者不明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但在网络环境下,许多作品根本没有原件,除非对作品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禁止他人下载。所以如何在 网络环境下 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成为关注的问题。
建立“推定许可”制度。只要作者同意将自己的作品上传,就可以推定其对网络充分开放的特性以及网络中的某些使用行为是明知,是同意的。这样,他人无需取得许可就可以转载和下载,但应当支付适当的费用。具体收费可通过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著作权人也可通过附随作品的声明或技术手段等明示行为排除适用“推定许可”,禁止他人转载、下载等。
推定许可制度,辅之以健全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权益,打破网络条件下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充分尊重了权利人的意志,易于操作,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
作者应慎重选择署名方式,并加强自身的著作权意识。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是很好的机制。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前后,作者可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将作品进行登记,在产生著作权权属纠纷或侵权纠纷的情况下,登记证书将成为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资格的初步证据,在将作品进行登记后,作者可自由选择署名方式。
使用技术手段也是得力措施。技术保护有以下几种:(1)利用加密、防火墙等安全技术来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保护,防止被非法访问和套录;(2)通过入网控制、身份鉴别等,加强客户端对资料访问的管理;(3)可采用防病毒技术,通过在服务器上装载防毒模块,在计算机上安装防毒程序、在网络接口安装防毒芯片以及使用杀毒软件等,对网络进行病毒检测和病毒消除;(4)可采用信息的访问控制技术来保护网络的知识产权。(5)还可以通过对用户赋予不同的权限,来控制其访问不同的信息资源,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和对知识产权的盗用。
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召开了“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两个被称为“因特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之后,美国、欧盟等国家均通过修改国内法的形式,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及相关权保护作出不同的立法选择,以顺应条约的要求,如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法国《信息与通讯服务规范法》等。其中像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关于ISP如果只是作为被动的传输管道,未主动传输、挑选编辑受指控侵权信息及暂存这些信息,未超限定时间的情况下,不因其系统传输或者机器自动复制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协助侵权责任或者代理侵权责任的规定,和只要ISP遵循了预先确定的程序与规则,就可以以此条款抗辩侵权指控的“安全港”条款等,都对我国的网络立法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第二篇: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网络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日益成熟,有利地促进了教育、科技、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21世纪的人类社会是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化的社会。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的通讯方式和生活方式,而且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种种挑战,
互联网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确实给知识产权体系以震撼,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逐渐被提到日程上来。认真研究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做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我国加快市场经济建设步伐,迎接知识经济到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私权,本质上是特定主体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专有性。也称垄断或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如专利、注册商标)享有实施、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别人要享有这种权利,必须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
2、地域性。是对权利人的一种限制。它表示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那个国家和地区具有专有性,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具有专有性,即不受到法律保护。
3、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时间的限制。超过规定的时间,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调整的是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法的任务就是从法律上确认智力成果归生产者或合法受让人所有,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权利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
(二)网络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着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
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着作权的保护。网络资源相对于传统的文字资源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一是数字化、网络化,这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二是信息量大,种类繁多,每天的IE浏览量堪称天文数字。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网络信息节省了印刷、运输等环节,数据可以及时上传。四是资源庞大,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五是组织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机构。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1:45: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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