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实施《著作权法》实⾏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造就尊重知识、尊重⼈才的社会风⽓,促进优秀作品的⼤量产⽣和传播,促进我国对外⽂化交流的开展,丰富⼴⼤⼈民众的精神⽣活,提⾼中华民族的科学⽂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那么,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店铺⼩编为⼤家解答。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着著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乎涉及到⼀切智⼒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式,各国著作权法⼀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
(1)、⽂学作品(包括⽂字、语⾔);(2)、⾳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切形式的作品,甚⽽在⼀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录像制品、⼴播电视节⽬及表演的邻接权。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化进展,因此,⼀⾯扩展着作权法保护的标的,⼀⽅⾯⼜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
(1)、复制权;(2)、发⾏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播权;(8)、信息⽹络传播权; (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着作权法中明⽂规定着作⼈⾝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着作权法规定凡联邦着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着作⼈⾝权的观念。
3、被害⼈须有著作权
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着作权取得须先经⾏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采“创作”主义,作品⼀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
(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性。⽽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努⼒、独⽴创作⽽⾮盗⽤、抄袭他⼈着作⽽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份或属于我国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和⽆国籍⼈。
4、受害⼈须证明对⽅有侵权⾏为,亦即侵害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种特别权利
复制、展览、表演、发⾏等都是客观的⾏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抄袭⼜不能局限于⼀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原则为抗辩
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使⽤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为为合理使⽤。此外,对于“合理使⽤”的判断标准明⽰如下:
(1)、使⽤的⽬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或⾮营利的教育性⽬的⽽区别;
(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使⽤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例;
(4)、使⽤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34: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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