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2006〕13号)精神,鼓励我市单位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管字〔2008〕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申请资金)是一种鼓励与引导性资金,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提高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市技术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从市财政预算资金中
安排。其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金资助的对象:
(一) 以单位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是厦门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是厦门市常住居民。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金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1000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二)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资助600元,个人每件资助400元;
(三)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
(四)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0元.同一专利获得2个以上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70000元,获得2个以上其他国家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30000元。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金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的权利人;
(二)申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受理的专利申请,或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权属明确。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专利申请相关费用的六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应在颁证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八条申请专利申请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内专利申请:
1、填写《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4、申请专利授权资助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授予通知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5、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或有效身份证明,以单位名义申请的须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单位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PCT国际专利申请:
1、填写《厦门市PCT国际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PCT国际申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PCT国际申请费(官费部分)的发票复印件;
4、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需提交授权国家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5、查新检索报告或PCT申请国际阶段检索报告;
6、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以单位名义申请的须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单位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专利申请资金资助资格,并如数追回已资助的专利申请资金。
第十条专利申请资金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每年4月和10月各审批一次。
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及审批工作.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材料,首先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以及内容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办公会议根据评审意见,对专利申请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审批。经批准的专利申请资金资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公布并通知申请单位(人),审批不符的,不予通知。
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将专利申请资金资助项目审批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厦门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和市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29日印发的《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教[2006]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厦门市PCT国际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04: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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