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1、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外汇登记及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注销(即外方权益注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成立方式中的“新设”指机构或个人在境内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5、成立方式中的“转股并购”指机构或个人收购原境内企业股权,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6、成立方式中的“增资并购”指机构或个人认购原境内企业增资,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7、成立方式中的“资产并购”指机构或个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机构或个人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8、“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转移到其他地区,需要到迁出地银行办理所属外汇局的变更登记。
9、“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投资总额、经营到期日、企业类型、上市情况、返程投资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
10、“增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
11、“减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12、“减外方实际出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已经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
13、“外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
14、“先行回收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中方约定,在企业成立一段时期后可以先行回收初始投资的行为。
15、“股权转让”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6、“中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机构或个人。
17、“外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外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机构或个人。
19、“中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20、“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9位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18位代码。
21、“经营到期日”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经营期限为“无限期”的,按99年计算。
22、“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或备案文号。
23、“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或备案日期。
24、“工商注册日期”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25、“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26、“法定代表人”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
2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8、“主要经营范围”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9、“注册地址”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
30、“投资总额”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上的“投资总额”栏填写。
31、“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栏填写。
32、“外方所占比例”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的合计值。
33、“企业性质”根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内容勾选。
34、“企业类型”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勾选。
35、“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6、“返程投资情况”选项含义:
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非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37、“外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门备案文件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外方股东名称填写。
38、“所属国家/地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门备案文件的“注册地”栏目填写。
39、“实际控制人名称”——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名称”栏。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非中国境内居民,但与外方股东不属于同一国别/地区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栏。
40、“所占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门备案文件的“出资额”栏目填写。
41、“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实际出资金额填写。
42、“出资比例”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填写。
43、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非货币资本、合并分立、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
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汇入(含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资金进行出资;
“前期费用结汇”指外方股东汇入的前期费用中已结汇的资金进行出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在境内合法所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转增资)出资;
“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出资或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32: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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