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双华、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13492号
【审理法官】崔景诚张雪洁张莹
【审理法官】崔景诚张雪洁张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吕双华;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文宗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九曲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经济联合社;淦晶;林建雄
【当事人】吕双华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文宗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九曲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经济联合社淦晶林建雄
【当事人-个人】吕双华淦晶林建雄
【当事人-公司】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文宗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九曲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经济联合社
【代理律师/律所】颜知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涂文婷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康玉军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陈宇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冼燕芬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颜知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涂文婷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康玉军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陈宇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冼燕芬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颜知明涂文婷康玉军陈宇冼燕芬
【代理律所】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吕双华
【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文宗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九曲经济合
【本院观点】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劳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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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吕双华
主张其与中水公司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但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可知,林建雄联系吕双华要挖机挖土,吕双华自己提供挖机大型机械并请司机去案涉工地施工。吕双华与林建雄通过结算单进行结算,并已向其聘请的司机结清工资。由此可知吕双华并非依靠劳务获取报酬,而是以其获取的施工费扣除司机工资后的余额作为利润。因此本案并不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驳回吕双华的起诉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程序问题,吕双华主张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但经审查,一审法院程序合法,故本院对吕双华关于程序问题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罗明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3:59:14
【二审上诉人诉称】综上所述,罗明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吕双华、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134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双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知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文婷,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淦冬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军,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文宗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社长:孔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九曲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社长:冼钊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社长:黎富荣。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冼燕芬,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淦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雄。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双华因与被上诉人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文宗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罗格文宗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九曲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罗格九曲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罗格经联社)、淦晶、林建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22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于2020年9月4日裁定:“驳回原告吕双华的起诉。本案因驳回起诉不收取受理费,原告吕双华预交的受理费2200元,待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吕双华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对于财产保全费9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双华自行承担。”
吕双华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第二次又重复组织质证,还让中水公司对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进行超期举证,违反了法律程序。
吕双华基于一审法官的引导,申请撤回对林建雄的起诉,之后一审法院又以吕双华申请撤回对林建雄的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吕双华起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中水公司辩称,一、一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正确的。本案并不是劳务合同纠纷。三、吕双华一审起诉时故意放弃起诉林建雄,中水公司主动追加林建雄作为被告,但吕双华出具《关于撤回对林建雄的起诉申请书》,故意撤销对林建雄的起诉和主张,不排除吕双华与林建雄之间私下达成某种付款协议。四、中水公司并不是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不属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包人,吕双华要求中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
罗格文宗合作社、罗格九曲合作社、罗格经联社、淦晶、林建雄在二审期间未发表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吕双华主张其与中水公司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但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可知,林建雄联系吕双华要挖机挖土,吕双华自己提供挖机大型机械并请司机去案涉工地施工。吕双华与林建雄通过结算单进行结算,并已向其聘请的司机结清工资。由此可知吕双华并非依靠劳务获取报酬,而是以其获取的施工费扣除司机工资后的余额作为利润。因此本案并不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驳回吕双华的起诉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程序问题,吕双华主张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但经审查,一审法院程序合法,故本院对吕双华关于程序问题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 综上所述,罗明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