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法角度辨析山寨app侵权行为

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从知识产权法角度辨析山寨APP侵权行为*
广东培正学院 余峭琳,冯高琛
摘要:当前,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创新突破,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进一步发展,手机应用程序市场也欣欣向荣,进而出现了一系列山寨APP。这些山寨APP花样百出,窃取用户个人信息,造成使用者财权损失,以此牟取不正当利益。本文通过分析山寨APP频发的原因及侵权手段,旨在从知识产权法角度规制这类山寨APP提出建议,从而维护手机应用程序市场的清正风气。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山寨APP;侵权行为
一、引言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和智能通讯设备的快速发展,APP有赖于智能手机和智能平板等媒介而得到人们喜爱和普遍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各大APP开发者便开始从中牟利,大力开发各式各样的APP供消费者使用。而在软件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会出现一些软件相互抄袭、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我国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1%。1所谓APP,即运行于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上的应用程序(Application)软件。2由于APP市场的红
利十分可观,无数人趋之若鹜,因此横生出各种五花八门的山寨APP。所谓山寨App是指通过盗用正版App的图标和名称,引人上钩的App应用软件。3
在欣欣向荣的APP市场,各种应用程序侵权乱象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时有发生。逐渐增多的山寨APP,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故笔者通过分析山寨APP盛行的原因及危害,从知识产权法角度辨析如何认定山寨APP的侵权行为以及对山寨APP的法律规制。
二、山寨APP频发的原因
(一)应用市场审核监管力度不严
目前,国内大多数手机应用市场规模、水平参差不齐,对第三方开发的软件商标、名称审核程度不一。2019年11月,某用户为了在网上给自己名下的机动车处理交通违法,在手机应用商店搜索“12123”,本想下载官方APP“交管12123”,却发现大量名字带有“12123”或者是图标类似的山寨APP赫然在搜索前列,显然是故意扰乱用户视线,误导用户下载山寨APP。该用户在下载了一款山寨APP后,发现该APP根本没有处理违章的功能,反倒是充满了大量广告和第三方下载链接。同月,笔者在多个手机应用商店以时热门的APP 名字进行了多次搜索,发现其中“李鬼”遍布,很多甚至是恶意仿冒正版APP,借此引诱用户下载,赚取大量广告费或是收集骗取用户个人信息。
据统计,每年有5%的山寨APP是在主流的手机应用商店上架的,而在用户发现
问题投诉后,这些手机应用商店虽不约而同
地采取了下架措施,但无永久封禁这些山寨
APP。退一步来说,这些山寨APP能够在主
流的手机应用商店上架本来就是匪夷所思的
事情,应用商店没有做到严格审核、精确把控,
没有认真审查待上新的APP,让用户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
(二)APP可复制性强
大部分APP为用户需求应运而生,而又
被功能更加完善的APP所取代,因此除了一
部分人们常用的APP外,大部分APP在服务
器未到期前已经失去活力和生命力。然而一
个新的APP开发周期长、耗时耗力,大多数
研发商不愿意冒这个风险去开发一个全新的
APP,大部分研发人员根据市面上已有的APP
进行功能整合,形成一个新的APP。
一个新的APP在功能需求确定之后,通
用的开发周期是321原则,也就是开发3个月,
测试调整2个月,试运行1个月。而这其中又
包括需求数据分析阶段、设计阶段、测试阶段、
试运行阶段。在这四个阶段中,但凡发现APP
的一个瑕疵,那么就要推翻重来,再经历半年
的开发周期,周而复始。因此,设计开发一个
新的APP风险十分大,而山寨APP往往通过
产品设计包装、图标仿冒、恶意木马种植就可
以获得,仿冒成本低,通过移植大量广告纯获
利益或是盗取用户个人信息。而且在上架时,
市面上大部分应用商店只对待上架APP进行
病毒测试,人工审核也仅仅是对内容、名称是
否合法进行审查,其他内容不再做审核,因此
做一个山寨APP的利润空间十分可观。
三、山寨APP的危害
(一)山寨APP容易泄露使用者的隐私
我们大体上可以把APP分为影音视听、
聊天社交、时尚购物、摄影摄像、学习教育、
旅行交通、金融理财、娱乐消遣、新闻资讯、
医疗健康等几大类,其中不少APP涉及到获
取用户地理位置、手机号码等问题,更有部分
APP打着“净化网络”的幌子,堂而皇之获取
用户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等,这每个
数据看似不起眼,但是一整合汇总,我们便可
以得到一个用户的所有隐私信息,使秘密无所
遁形。
另外,山寨APP容易发生盗取使用者个
人信息二次售卖的问题。APP使用者出于对运
营商的信任而把自己个人信息登记在APP内,
但某些不法经营者却将这类信息公然出售给
信息公司换取巨额利润,通过仿冒、伪造一些
公众所熟知的APP窃取使用者个人信息,这
一行为不仅损害了使用者个人权益,还扰乱了
市场经济秩序。
(二)山寨APP容易造成使用者钱财
损失
山寨APP与之前的钓鱼、假冒网站、网
页如出一辙,让用户觉得这些APP与正规
APP是一样的,通过用户下载注册来谋取私
利。在手机应用市场中,一些通过相近名称、
类似图标制作的高仿APP令人难辨真假,给
不少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更有甚者,通过插入
木马、钓鱼软件等手法,引导用户下载一些“正
规”APP,设好陷阱等待用户往里跳,这类行
为往往在悄无声息间就盗取了使用者钱财,使
其遭受损失。
四、对山寨APP的法律规制
面对飞速发展的移动互联网络,国内相
关法律法规落在后面,一定程度上给山寨APP
的横行创造了条件。如何有效防止山寨APP
的肆虐蔓延,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了
我们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大问题。而我国对于
知识产权的分类颇为明确,其包括著作权法、
专利法、商标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几个范
畴,本文将从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
争法三个角度评析如何规制山寨APP的侵权
行为。
(一)商标法
手机APP具有商业标识的一般属性, 其
名称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 若
上传的APP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使
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造成相
关公众混淆的, 构成商标侵权。4 我国现行《商
标法》于2019年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并实施。
此次修正从多个方面、各个角度遏制了恶意抢
注商标、打擦边球的违规注册商标行为,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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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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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进行网络育人工作,这就意味着这类的高校主要还是以线下传统教育方式为主,结合校园这类型的传统网络已经不足以满足学生对于网络的需求了。缺乏学生适应的新鲜网络手段,一定程度上会让学生较少关注甚至不愿意关注,这就导致了学校跟学生在信息传达和思想沟通上的脱节,有些学校虽然
开通的新媒体,但是没有专人去维护和管理,更新的速度和内容的及时性都跟不上,不利于消息的发布通知,并没有将新媒体的优势完全发挥出来。
(二)网络安全及环境待优化
网络的出现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新的商机,因此校园网络安全不容忽视。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有些人利
用校园的网络平台传播一些负面的垃圾信息,
而学生的判断能力相对欠缺,这就要求学校的
实训中心还有网络信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对网络安全进行实时的监控,必要时进行管制,
优化校园网络安全,更好地发挥网络育人的功
能,更好地开展网络育人的工作。
(三)明确网络舆论的指向性
网络带来的舆论事件往往会产生更加严
重的后果,网络育人以网络为载体、文化为导
向、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需要注意网络舆论
的导向性,引导学生向积极的、向上的思想上
去发展,对于舆论自己要学会分辨是非,不要
人云亦云,自己学会分析问题,杜绝谬论的快
速传播,产生不好的影响。
网络育人这类教育方式的存在并不是希
望给传统教育模式带来冲击,这是社会发展
到这个阶段的必然产物,网络育人能够与传统
教育相互补,有利于形成个性、开放性、多元
性的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对于充分调动学
生思维,培养学生自主能力、批判能力及创造
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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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贺运政.网络文化育人的提升之道[J].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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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骆郁廷,付玉璋.论高校网络育人协同机
制构建的时代价值[J].思想政治教育研
究,2018(4):128-134.
程度上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商标申请人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不得囤积商标获利,不得攀附他人已有的商誉故意使消费者出现混淆的情况。
2014年,某著名网站因被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便针对“驰名商标”的定义进行了争辩,在《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中,第十三条也对商标淡化侵权做了进一步解释,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若认为自己被山寨侵权,可以依法适用驰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自己的合法诉求;此外,该条还对复制、模仿、翻译驰名商标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不允许这类商标注册且禁止使用。
(二)著作权法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于2010年经第二次修正实施至今,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人们从逐渐步入信息时代到深入“互联网+”时代,信息网络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APP著作权侵权的行为频发、情形严重,《著作权法》的缺位进一步封锁了著作权人依法寻求正义的路径,因而笔者认为应当加快《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进程。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进行了解释,其中第九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
笔者查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现: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信息网络时代背景下,手机APP也应当作为一种新型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APP现下多指智能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其具有作品的基本属性,然而由于APP作为作品认定的可操作性小,因此其被侵权难以受到《著作权法》规制,著作权法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合理诉求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建议在《著作权法》第三次
修改中增加对著作权作品类型,把移动应用
程序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作
品类型的相对开放性。在法律上允许著作权
人以保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为目的而采取技
术保护措施,并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以
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
措施。5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要想使著作
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充分的保护,可以
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加入《伯
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著作权,
获取作者的利益、利用该作品的使用人的利
益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的总体利益之间的一种
公正合理的平衡。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其商业模式
会随着全球经济模式的变化产生一定程度的
变化,更新速度快,且互联网行业涉及面广,
业务复杂交织;不同领域甚至在一定时期进行
一定的相互转化,现行互联网企业多将广告收
入作为重要收入来源。
互联网领域各类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
于不断出现的过程中,手机生产商与软件开发
方的纷争,是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特别是智能
手机的飞速发展所出现的新现象。我国现行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分则条款,因此法院
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判决结果有很大差异。目
前正在修订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则增
加了这方面的内容。草案规定,竞争者不得利
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
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未
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服
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恶意对其
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实施不
兼容等。这些行为属于都典型的流量劫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的关于市场竞争
秩序的法律规定对山寨App行为是明令禁止
的,如果山寨App对用户财产造成侵害,便
可以对其予以规制,严重的犯罪甚至可以适用
刑法处理。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
不断进步的态势之下,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逐
渐进入法律保护范畴,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当下
移动应用领域存在的问题,以小见大、以微见
著,对知识产权法保护手机移动应用程序著作
权人以及引领良性竞争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
希望对互联网世界中出现的抄袭、剽窃等破坏
市场经济秩序的恶性行为有所限制,形成一个
良好有序的移动应用程序市场。
基金项目:2019年广东培正学院创新创业
训练项目(项目编号:20075)。
注释
1 参见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
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
报告》.v/2019-
08/30/c_1124938750.htm。
2徐慧丽.论山寨A P P的知识产权规
制路径%The Regulation Route on
Copycat APP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J].科技与法
律,2017(3):85-94。
3  360百科定义。
4  庞雨晴.移动互联网环境下APP标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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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吴汉东,刘鑫.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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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陈冲.《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不
正当竞争案件中的适用[J].河北农机,
2019(12):1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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