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审查_分级_表达自由_对美国电影制度的一种考察_付永春

问题,成文法依然解决不了。在英国除法律明确禁止的,什么都可以做。[4]所以BBFC的不成文法的现状在目前来说还会继续维持,而且并不妨碍其正常运作。
英国的自治传统体现在其多元社会结构上,多元社会的主体是利益集团,它们集中代表某特殊体的利益和要求,对议会和政府施加影响,使其制定出符合自己集团利益和要求的决策。[5]各利益集团相互制衡,在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中公民权利获得保障,政治自由得以实现。[6]在众多利益集团相互制衡中,BBFC逐渐形成了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商业的运作模式。在英国电影分级委员会诉电影分级电子社区(British Board of Film Classifica-tion v.Bulletin Board for Film Censorship)[2002]DRS 104(28January2002)案中,双方就uk域名的所有权问题进行辩论。电影分级电子社区(Bulletin Board for Film Censorship)是由对电影分级感兴趣的会员组成的可以自由发表意见的电子社区,不以营利为目的,于1999年在英国专利局注册该域名。但BBFC认为自己对BBFC标志有法定使用权利,电影分级电子社区的行为是恶意抢注。最后法院判定该域名归BBFC所有。从此案中可看出BBFC虽是非官方机构,但在长期的实际运作中已得到政府的支持与认可,其地位不是单纯的行业自律机构。
1215年的《大宪章》写到:凡自由民,非经其具有同等身份的人依法审判或依照王国的法律规定,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自由权或自由习俗。这从一开始就已经是英国人自由权的证明书。任何一个崇尚民主与平等的社会,必定把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视为基本价值,因为若没有这些自由,发扬民意、凝聚众志并以舆论监督政府机构的可能性便微乎其微。[7]言论自由的另一种观察视角是与审查制度
关系。印刷媒介不受事先审查与领取执照的限制,但在大部分的娱乐界却受某种形式的审查制度的节制。“剧院都领执照,剧本都经检查;电影只是戏剧的扩展,因而须经主管当局的许可与检查。”[8]电影作为一门产业,驱动力是对利润的追求,在制作和发行过程中,必定会迎合观众的审美趣味,势必会造成自身调节能力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冲突。电影又是公共领域的媒介,[9]这意味着电影界必须对社会负责,“满足公共需求,维护公民权利以及那些没有任何报刊代言、几乎被遗忘的言说者的权利”。[10]
在女王诉大伦敦市议会(R egina v Great London C ouncil[1979]1WLR550)一案中,法庭判决市议会遵照市民的提议修改其电影审查条例,禁止过度猥亵影片的上映。在自由与道德中,法律倾向于保守做法,此种严格的审查主要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维持国家的道德水准等。审查制度固然有其消极的一面,其当前最大的意义却是在积极的一面。大众传播时代的真正危机之一,是这些主掌舆论的机构,由于报业的合并、出版公司的倾轧,传媒日渐沦于少数人士手中,有些措施能够禁止或控制合并,同时保证检查机关的作用不仅仅是严格维护有关鉴赏与舆论的传统标准。
英国历来崇尚自由、公正与民主,秩序在注重与尊重传统的英国更是首要的东西,英国的电影审查分级制度从一开始就是在戏剧审查的基础上开始建立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政府密切的关注,保证其与社会道德、习俗相符合。电影在诞生初期虽以娱乐为主,但随着技术、表达方式的改进,电影在受众中的影响力大大增强,人们也借助其来表达思想,电影也越来越成为一种公共通讯媒介,英国电影审查分级制不断随着社会发展、根据政府要求和大众舆论导向等作出调整。
英国电影审查分级的关注点不是影片的“质量”,而是影片在道德方面是否适合于向公众放映。电影分级是电影工业为避免政府对电影内容管制的一系列努力中,最近最新的一种。分级制通过对经济的控制,实现对电影中情和暴力的控制,调节影业表达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达到保护电影工业长久发展的目的。在尊重个人自由与价值的英国,BBFC的非官方结构是调和社会需求与政府管制的一种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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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审查·分级·表达自由
———对美国电影制度的一种考察
付 永 春
(上海大学 影视艺术技术学院,上海200072)
一、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
在美国电影业中,电影审查与电影分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美国电影分级制度是指好莱坞通过美国电影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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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制定并执行的电影业自律制度。美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则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指州和市级政府通过法律确立的官方电影审查制度。另一个层面是指好莱坞的自我审查制度。“为应付官方审查的威胁,缓解社会压力集团对电影业道德的谴责,控制电影的内容。”[1]1922年,好莱坞主要影业公司组成美国制片人和发行人协会,聘请威尔·海斯(Will H ays)担任协会主席。1930年,海斯出面颁布了自律审查规约———“制片规约”(Production Code),并成立“制片规约执行委员会”(Production Code Adminis-tration)。委员会对协会成员———好莱坞大制片厂所拍摄的影片进行审查,要求删除违反“制片规约”要求的镜头,加盖许可章后,方允许发行。好莱坞自我审查体系运转良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州和市级的官方审查,平息了公众对电影的指责。好莱坞导演在严厉的自我审查和官方审查的双重管制下,努力寻求着表达的缝隙。
“在多样化且富有生命力的60年代美国电影中,好莱坞导演逐渐控制电影制作以表达个人思想,影片在主题和表达上不断冲击着电影审查制度。”[2]1966年,影片《谁害怕弗吉尼亚·伍尔芙》(Who's Afraid Virginia Woolf)上映,宣告好莱坞自我审查体系的崩溃。1968年11月,美国电影协会主席杰克·瓦伦蒂(Jack Valenti)协商出台了电影分级制度,“基于自愿的电影分级制度,影片如何制作、内容如何表现交由导演和制片厂决定,不再受到干涉”。[3]
本质上作为好莱坞电影业的自律行为的电影分级制,与好莱坞电影审查制度的最大区别体现在控制方式上。电影审查制度是在电影制作期间或放映之前,通过要求制片厂对影片内容做出删减以达致某种标准,
而好莱坞电影分级制度是在电影享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之后建立起来的。由于此时电影属于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范畴,而依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作为一种基本权益,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在诸多基本权益中具有优先地位;任何加之于言论和出版自由之上的管制都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好莱坞电影分级制度,无权对影片内容做出价值判断,亦不再做出删减要求,只是对影片观众做出分类的建议。与此同时,美国各州官方电影审查机构也因此处于违宪境况。由此可见,联邦最高法院对电影地位的判决深刻影响了美国电影制度。电影享有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以后,就处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框架之内,美国电影业跟加之于电影的限制进行新的利益博弈,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电影审查制度及其转型。
二、电影获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历程
联邦最高法院最早就电影的地位做出明确的回答见于1915年互助电影公司诉俄亥俄州工业委员会一案。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麦克肯纳大法官撰写的法庭意见,驳斥了互助电影公司提出的电影应享有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权利的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判定电影完全且仅是商业行为,从一开始就是牟利的手段,不能视作传媒的一种形式或公共舆论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受俄州宪法有关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电影可以是事件、意见、情感的一种生动的、有用的、娱乐性的呈现,但是也可以成为罪恶的呈现方式,而且借助于电影的诱惑
力和直观的表现形式,罪恶因此更具有杀伤力。因此,需要在放映之前对电影进行审查。对电影的审查并非是对政府的越权行为。
互助电影公司案的判决,实际上承认了各州、市官方审查的法律地位。从此,官方审查官的剪刀便深入到各个影片的制作过程中。为避免大规模的官方审查所带来的危害,好莱坞自我审查体系随之建立和完善,以保护电影业的根本利益。
随着电影自身的不断发展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认识和应用不断深入,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对电影是否属于传媒形式的问题,也提出了质疑。1948年在合众国诉派拉蒙电影公司案中,道格拉斯大法官在法院意见中就提出,电影,如同新闻和广播一样,作为传媒形式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本案主要集中于放映过程的垄断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发行的及时性是新闻出版自由中较为重要的因素。除此之外,其它问题跟新闻出版自由关系甚微。
道格拉斯大法官对于电影地位的论述,尽管并未成为一条宪法原则,但为美国电影享有表达自由这一权利开辟了道路。真正将电影划归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案例,应当是1952年的约瑟夫·博斯汀公司诉威尔逊案。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判定,电影享有美国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享有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但与此同时,法庭意见撰写人克拉克大法官又指出,电影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并非意味着电影享有完全的自由,并非意味着宪法保护任何电影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就可以进行放映。
博斯汀案并未明确宣布州审查电影属于违宪行为。相反,联邦最高法院承认,电影因其包容罪恶而应当受到社团的控制,宪法不保护任何电影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就进行放映。但是,博斯汀案的最大贡献在于,它第一次明确赋予电影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地位,享有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
“宪法第一修正案尽管以绝对的口吻叙述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但将`不准立法'理解为就是政府不应限制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这种绝对主义主张始终没有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4]最高法院的判例实践已经确认:“当表达自由这一利益和其它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求法院在权衡相互竞争的利益基础上,解释和运用宪法条文,以做出裁决。”[5]尽管如此,美国宪政实践始终明确禁止政府审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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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言论与新闻出版自由。
电影被纳入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就意味着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下,电影的表达自由跟属于事先限制范畴的审查以及淫秽、隐私、诽谤等之间存在利益博弈关系,因此对它们应当进行必要权衡。
三、电影的表达自由跟事先限制的博弈
政府对言论与新闻出版物的限制一般分为事先限制和事后惩罚两种。所谓事先限制是指,“任何言论、报纸和书籍未经政府事先批准和核发执照,不得发表或出版发行”。[6]美国宪政的历史表明,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对表达自由进行事先限制,始终是美国法院的主流意见。电影审查制度,从某种方面讲,本质上就是一种政府对言论和表达的事先限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确立了禁止事先限制成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对言论和出版物进行事先限制的政府行为,都会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继电影在博斯汀案享有言论与新闻出版自由后,性质上作为事先限制的官方审查跟电影的表达自由必然形成冲突。联邦最高法院在对利益冲突的权衡和协调中,体现了联邦最高法院以及美国社会所一贯奉行的自由主义传统,即限制官方审查的作用范围。但是,这期间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联邦最高法院在1961年时代电影公司诉芝加哥市一案中,就支持芝加哥市对电影审查的法律。尽管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电影的自由表达宪法权利走了一段弯路,其后总的发展趋势是保障电影的表达自由。
在1965年弗里德曼诉马里兰州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一致通过大法官布伦南撰写的裁定,对时代电影公司案所适用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纠正了时代电影公司案可能造成的矫枉过正的现象,并进一步限制了官方电影审查制度运作的范围。
联邦最高法院在事先限制问题上对电影审查判决历程表明,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博弈空间内,尽管对于电影的事先限制不如对于审查新闻报刊等其它政治性较强的传媒那么会引起社会敏感反应,联邦最高法院依然承认电影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法性。但联邦最高法院经过时代电影公司案和弗里德曼案,严格限制了官方电影审查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极大地保护了电影的表达自由,维护了美国自由主义的政治传统。官方电影审查制度逐渐无用武之地而被废除。官方电影审查体系的瓦解,使得以避免官方审查体系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好莱坞自我审查体系,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随之瓦解。
从法律思维维度考察美国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发展史,可以知道,尽管对电影的其它限制依然存在,但是电影一旦获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被纳入言论与新闻出版自由范畴,就获得了宪法保障权利,从而有利于电影业发展,促使电影审查制度向电影分级制度文明演进,这是对表达自由的尊重和对社会多样性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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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还是审查———澳大利亚电影管制
黄 智 芳
(上海大学 影视艺术技术学院,上海200072)
一、澳大利亚电影管制的历史
1.澳联邦制下电影审查的建立
对于电影的审查,最初的安排是基于对放映地点的许可证的颁发。对此,澳大利亚各州都有自行的法案,一般由当地的警察局来执行。当时各州和地区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决定也随时会发生转变。但是随着故事片的增多,人们日渐意识到电影内容对观众可能带来的影响,一些社会组织开始要求各州政府建立审查委员会来控制州内电影的放映。
但是由于澳大利亚属于联邦复合制法域国家,这决定了它在对电影的传播管制中的特殊性。在联邦宪法下,除了某些领域之外,如海关和贸易,每个州都保留完全的立法权。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有权制定关于电信和进口物品的法律,但不包括地方上制作的物品。后者属于州政府的权限范围。所以联邦不能在州内扮演审查者的角,但可以通过海关对进口电影进行审查。各州则以州内成文法中关于淫秽、猥亵的条款来控制州内制造的物品。
2.澳大利亚电影审查机构的发展
在一战期间,国家安全管制要求所有的电影必须通过一个联邦机构(它的权力是基于海关进出口的规章)的审查,1917成立了联邦审查委员会(Commonwealth Censor-ship Board)对影片的进口进行管制,这一
行为持续到了战后。1919年的Customs(Cinematograph)Regulations确立了联邦首席电影审查员办事处(Office of Commonw ealth Chief Film Censor)。1928年新的联邦电影审查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成立。但一些州仍保持各自的审查制度,对本地的电影进行审查。1927年,关于电影行业的皇家专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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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的存在使得分级制度在本质上成为了审查制度。[2]
3.背后的力量———政府
澳大利亚现长期处于保守派联合政府的管理之下。在过去的10年间,澳关于审查所发生的所有事情都是劳动党和联合政府合作的结果。联合政府和劳动党都在追寻同一批选票,那些人相信这些类型的审查行为以某种方式使社会团结。澳Watch on Censorship的主席David Marr说,正派的、好的澳洲人担心社会走向堕落,指望政府清楚透明的行动来表明社会还是团结的。他坚持霍华德政府是一个审查而非分级政府。
从对电影R omance的分级所引发的公众评论来看,人们普遍认为霍华德政府不断加强了审查制度,该片被禁也在许多人的意料之中。该片在澳的发行商Potential Films 提出了上诉,要求进行复查。复查委员会认为影片没有冒犯有理性的成年人普遍接受的标准,推翻了分级委员会的RC级,而重新定为R级。但是复查委员会的裁决被认为是颠覆了澳大利亚严格的审查法律,这是严重的政治上的判断错误。而分级委员会最初的决定是对高层政府官员中主流态度的正确反映。霍华德政府认为复查委员会的决定是个倒退,他们将更加努力地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前劳动党参议员表示,在一个支持对电视暴力进行大力控制的总理的支配下,当下的政治气候对任何一个想要争取自由的审查制度的政客来说都不太容易。
Cat harine Lumby说,在霍华德执政之后,澳大利亚的审查法律是在西方民主政治中最具限制性的。[3]在Matthew Clayfield所作的调查中,政界官员及OFLC的成员都不愿谈及此问题,这从侧面支持了此观点。
澳大利亚电影审查制度在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之下不断地发展。它基本体现了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的传播管制,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少数力量也显现了不平衡的权力,各种声音和权力在整个电影审查制度中进行博弈。2006年2月23日,政府发布关于分级的新的行政安排,司法部长直接管理下的分级委员会和分级复查委员,会受到更多的政府干预还是能够更独立的进行分级工作,接下来的各种社会力量会作出何种反应我们还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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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ol of F ilm-T elev ision Arts and Technologies,S hanghai Univ ersi ty,Shanghai200444,China)
  A bstract:With the deep development of the“refo rm a nd o pening to the o utside wo rld”,the Chinese film industry is more and more melting into the wo rld.And with the eve r-g reat influence o f internatio nal film s,it is vital for the new chal-leng e of the Chinese film industry to pro mote its fur the r deve lop
ment in the co ntex t of g lo ba lisatio n,amo ng w hich,how to re-construct the Chinese film inv estiga tion and g rade is a key link.T he film industrie s in Western develo ped countries such as US,U K,Canada and A ust ralia have compara tively well-considered sy stems of film inv estiga tion and g rade as w ell a s rich e xperiences in the period of transforma tion.A ll these no t o nly provide an impo rtant practice fo r establishment of the film in-v estiga tion and g rade w 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but also help to see clearly thro ug h the co ntempo rary sy stem of the media in Western countries.
  Key words:film inv estiga tion;film g rad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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