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商事登记之对抗力研究--以《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

论文编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商事登记对抗力研究
——以《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视角
罗锦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八年五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商事登记之对抗力研究
——以《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视角
摘要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被认为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商事登记的对抗力,然而在实践适用过程中,裁判者对于“谁”、基于“何种外观事实”、得以对抗“谁”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需要深入挖掘股东商事登记对抗力之构成原理,以及实证考察我国股东登记制度之现状及实践中存在的纷争的各类“第三人”范
围,方能准确适用该条款。本文正文有五章组成。第一章是商事登记之对抗力概述,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商事登记之对抗力,股东登记系商事登记的一种,因此应探究商事登记对抗力构成的一般原理;第二部分旨在辨析商事登记对抗力与公信力,二者具有重合部分,厘清关系有利于下文之论述;第三部分提出关于登记、公示与对抗力的关系的理论体系。第二章是我国股东商事登记规定之规范分析,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基本规定,明确我国股东商事登记对抗力的法律依据及其所欲设的适用情形;第二部分为我国股东登记之公示,旨在揭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展示的登记所缺失的股权相关信息,并不具有对抗力;第三部分是关于股东商事登记所依据的外观事实之探索,主要讨论备案章程关于股权相关信息之记载是否应当具有对抗力;第四部分则是解释登记主体错位的修正,虽然股东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公司,但是股东享有请求公司登记之权利,其承担怠于变更登记之不利后果具有正当性;第五部分通过法条解释,认为“第三人”应仅限于善意第三人。第三章讨论股权处分相对人是否为“第三人”,此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一股再处分”中的第三人,本文基于股权转让意思主义的理论前提,认为股东转让全部股权、股权内部转让、章程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形下存在对抗力适用之可能;第二部分讨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中的“第三人”,本文在区分登记对抗与隐名出资的前提下,认为在不完全隐名之情形下有对抗力适用之可能;第三部分分析第三人善意的认定,认为第三人之善意应当以股权处分时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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