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明确全省科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明确全省科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4.06.26
【字 号】浙科发政[2014]104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明确全省科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标准的通知
(浙科发政〔2014〕10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标准的函》(浙府法发〔2014〕10号)规定,全省科技(专利)系统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标准为:组织5万元及以上、个人2万元及以上,本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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