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注册若干意见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注册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10.19
【字 号】浙政办发[1994]198号
【施行日期】1994.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注册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注册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公司登记注册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
  自今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全省总的实施情况是好的;但由
于还有一些与《公司法》配套的法规尚未出台,工作中遇到了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为了认真贯彻好《公司法》及《条例》,加快我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步伐,现对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设立公司的范围问题。《公司法》及《条例》的调整范围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现在起,所有新设立的公司都必须符合《公司法》及《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除上述两类公司外,新设立的其他经济组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为不称公司的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二、关于新设立公司的审批问题。《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除此之外,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受理登记。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必要条件,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诉讼。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问题。全省(不包括宁波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外,统一由省政府证券委员会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宁波市的股份有限公
司,省政府委托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关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问题。《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务院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前,对省级各经济主管部门、省直属国有大型企业、公司,暂允许其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手续。各市、县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五、关于对原有公司和其他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改建的问题。对这项工作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凡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公司,可以继续保留并进行重新登记;对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规范,目前仍维持现状,待国务院有关实施办法下达后,另行部署。对其他不称公司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试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依法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登记为公司的,凡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逐步完善内部运行机
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称公司。对乡(镇)经济联合社设立的乡村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可继续进行试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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