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
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促进著作创作和转化,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内从事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登记制度
建立著作权登记制度,包括著作权自愿登记和著作权强制登记两种形式。
设立专门的著作权登记机构,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著作权保护
第五条侵权认定
对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登记机构可提供调查认定服务。
第六条维权救济
对于著作权被侵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寻求维权救济,并可以请求著作权登记机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章著作权管理
第七条著作权信息管理
著作权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著作权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著作权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八条培训和宣传
著作权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各类主体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发布。
以上为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有需要,请详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