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4.02
【字 号】浙工商标[2009]14号
【施行日期】2009.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工商标〔2009〕14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在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自愿依法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范围
  符合《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商标依法注册并连续使用满三年以上(2006年11月30日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并使用满一年以上;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三年,受让后使用满一年以上(2008年1月1日前)。
  三、申报程序
  (一)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4月下旬组织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集中辅导培训。商标注册人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附件一)后,由各市工商局于4月20日前汇总上报省工商局。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报名申请。
  (二)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和需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v)或浙江商标网(www.zjta)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三)。于5月15日前向当地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第五条)。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1:37: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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