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蔡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东市监处罚〔2022〕44号 |
被处罚对象 | 蔡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东市监处罚〔2022〕44号; 案件名称:蔡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蔡玮;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承接了杨姓人员下的(具体名字不详)烫钻烫图加工订单,订单要求是生产印有CHANEL文字及“”图案的烫钻烫图1700张,当事人通过电脑进行特定图案画图,然后用激光器对布进行特定图案打版,经过布制模具安装,烫钻纸和玻璃钻的放料,然后玻璃钻从布制模具上分布的小孔掉入烫钻纸上形成图案排列,最后把排列好的成品烫钻烫图对外销售,烫钻烫图的加工成本是0.2元/张,对外销售价是0.3元/张。当事人经查验,“CHANEL”商标系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GHANEL在国际分类25类商品上注册的第75979号(核定商品:衣服)商标、印有“”商标系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GHANEL在国际分类25类商品上注册的第768908号(核定商品:服装;袜;帽等)商标,当事人未得到上述公司的商标授权及使用许可。截至2021年12月27日被本局查获时为止,当事人自制模具生产印有CHANEL文字及“”图案的烫钻烫图1620张(4860个商标标识),上述产品未进行交付,违法经营额486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金华市0************0号(余红兵户)从事刷钻加工经营活动。截止2021年12月27日被查获时止,因当事人未建账计账,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3500元。 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印有CHANEL文字及“”图案的烫钻烫图1620张和印有CHANEL文字及“”图案的布制模具1副; 三、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 以上合计13500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2-03-19;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1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5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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