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_百 ...

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3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82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兰富泵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兰富泵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兰富泵业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海兰富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0 23:55:04 
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8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格兰富控股公司,住所地丹麦王国杰灵伯罗8850杰森斯大街。
     法定代表人:拉斯姆斯·达尔加德·劳森,法律销售与服务部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拉斯姆斯·瓦德·安德森,知识产权及合规法律部主管。
     上诉人(原审原告):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保罗·杜·耶森,董事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海兰富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
     法定代表人:赵海兵,总经理。
     上诉人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格兰富上海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5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0月21日,上诉人格兰富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艳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海兰富泵业有限公司(简称海兰富公司)。
     2.申请号:15256044。
     3.申请日期:2014年8月29日。
     4.标志
     5.专用期限至:2025年10月13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电焊设备;鼓风机;压缩机(机器);混凝土振动器;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喷漆;水族池通气泵;发电机。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格兰富控股公司。
     2.申请号:145165。
     3.申请日期:1979年8月23日。
     4.标志:“GRUNDFOS”。
     5.专用期限至:2021年3月14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水泵;燃油泵;液力泵;空气压缩机;阀;自动调节阀;机床;电动机。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格兰富上海公司。
     2.申请号:1629822。
     3.申请日期:2000年6月19日。
     4.标志:“格兰富”。
     5.专用期限至:2021年9月6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机器;引擎或发动机用控制装置;离心泵;润滑油泵;泵(机器);液压泵等。
     四、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格兰富控股公司。
     2.申请号:G757503。
     3.优先权申请日期:2001年4月6日。
     4.基础注册日期:2001年4月6日。
     5.标志
     6.专用期限至:2021年5月2日。
     7.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供水泵、用于清水和污染水的水泵、工业用水泵、燃料油泵、液压泵、空气压缩机、与泵机抽吸连用的调节和控制装置、电动机(非用于陆地车辆)等。
     五、被诉裁定:商评字[2018]第184714号《关于第1525604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8年10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六、其他事实
     在商标评审阶段,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商标注册证明及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2.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年度审计报告;4.该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销售情况及品牌知名度相关证明;5.该公司品牌产广告宣传、销售相关资料;6.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7.该公司所获荣誉;8.在先裁决书、判决书及裁定书等;9.著作权登记证书;10.海兰富公司的登记信息及其申请的其他商标信息,其中证据9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的作品图样与引证商标三的标志相同,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00117375,登记日期为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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