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相关问题的思考
[摘要] 20054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填补了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对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关键词] 新颖亮点 回避制度 监督与管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本法较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了很大的进步,吸收了十几年的人事改革工作经验,扩大了调整范围,增加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位聘任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学习,对其中相关问题在此作了简单的探讨和分析,同时阐述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想法。
一、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具有三大新颖亮点
1.扩大了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则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可见,《暂行条例》中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国家公职的人员,而《国家公务员法》中明显不止局限于此,只要符合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可,如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权利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中的民主党派人士等都包括在内。因而,《国家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调整范围,有利于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民主化和规范化。
2.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公务员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区别于以往《暂行条例》中实行的统一管理,本法中对公务员的分类管理更为科学,有利于
公务员明确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各自部门的工作,从而提高整个国家机关工作体系的运作效率,行使好国家权力。
3.确立职位聘任制
《国家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的规定体现出,在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多方位、全面化的趋势下,各种新情况和新事物对公务员不断地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一般公务员难以胜任,而本法这一规定恰好解决了这一问题,并采用聘任合同予以规范,同时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加以保障。
二、    回避制度
《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倘若公务员在本地担任职务,容易造成公务员利用乡亲关系称霸一方,徇私舞弊,欺上瞒下。
同时本法还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
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正所谓官不与民争,公务员不仅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其他工作,而且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也不应从事与其原来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以免其利用职权或人际关系实施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牟取不当利益和压榨人民众。
公务员本身的特殊社会地位相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处于强势,在涉及到自身利害的关系中如果不回避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从而有损于国家公务员的形象,不利于国家权力的行使。因而,本法中对回避的规定是极为必要和恰当的,有利于维护公务员的人民公仆的形象,从而保证国家权力能够正常行使。
三、    公务员的监督与管理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或听到官员利用公职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今年九月,秦皇岛海港区文体局原局长、党组书记王力被查出在任职期间私设小金库,数额高达174万余元,支出171万余元,存在严重挥霍浪费、滥发奖金补助、不出具任何手续支款、虚开发票核销支出等现象。此类现象对于众来说是耳熟能详的,他们的抱怨声也可以四处听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也不乏行政案件。可见,有不少公务员利用公职牟取私利对
社会已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另外,在公务员考试报考中,偶尔可以听到某某人明明笔试成绩很不错,而且面试自我感觉也挺不错,怎么会被刷下来啊?你们家有路道吗?公务员报考录取希望大吗?等等交谈声,公务员考试中有部分录取单位的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关系将自己的亲戚或熟人优先录用这类现象也有不少,从而造成部分考生心里不平衡,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对此,正如《国家公务员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出现,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也可以采取高薪养廉,政务公开化、透明化等措施,加强监督机制。作为公务员应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主管部门也应该经常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相关监督调查,在对其公务员进行考核时应注重对的考察,而不能过分偏重于外在化的业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体制上的一大进步,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明确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贯彻我国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断强化国家权力在公民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因而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法条.
3]《中国人大新闻新闻专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人民网》.
4]《新华网》.时政报道.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17: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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