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健康素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标准》和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和公务员队伍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一、体检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体检对象,包括应届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和其他具备录用资格的人员。
二、体检内容。
1. 一般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指标的检查,以及眼、耳、鼻、喉、口腔等器官的检查。 2. 血液检查,包括血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等指标的检查。
3. 尿液检查,包括尿常规、尿蛋白、尿糖等指标的检查。
4. 心电图检查,对心脏功能进行检查,排除心脏病等疾病。
5. 胸部X光检查,排除肺部疾病。
6. 肝胆胰脾彩超检查,排除肝胆胰脾疾病。
7. 其他必要的检查,根据个人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如内科、外科、妇科、男科等专科检查。
三、特殊标准。
1. 视力,对于报考公安、消防等特殊岗位的体检对象,要求裸眼视力不低于5.0,矫正视力达到5.2以上。
2. 觉,对于报考军队、飞行员等特殊岗位的体检对象,要求盲弱不合格。
3. 身体残疾,对于报考特殊岗位的体检对象,如报考残疾人岗位,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体检标准执行。
1. 体检机构,体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由国家公务员局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体检。
2. 体检费用,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自行承担,费用标准由国家公务员局统一规定。
3. 体检结果,体检结果由体检机构出具体检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
五、体检标准的意义。
公务员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制定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有利于筛选出身体健康、适合从事公务员工作的人才,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六、总结。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对公务员队伍健康素质的重视,也是对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希望各地公务员局和体检机构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体检工作,确保体检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为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以上就是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体检对象能够认真对待体检工作,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为国家和人民的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