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9.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固始、项城、中牟等六个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促进节能降耗,根据《节约能源法》以及《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河南省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五日
河南省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检验测试、诊断评价并提出节能改进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审计工作。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固始、项城、中牟等县(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能源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能源审计的对象为省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 能源审计分为政府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两种类型。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政府监管能源审计:
(一)能源利用过程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
(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