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9.08
【字 号】豫人社办〔2023〕97号
【施行日期】2023.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3〕9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河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9〕71号)和《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18〕1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8日
 
河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第四条 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实行考试评价方式,高级审计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实行评聘分开。
  第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引导审计专业人员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第六条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评价。充分体现审计职业属性,注重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实行审计业务和理论成果代表作制度,审计报告、审计方案等业务资料,审计工作制度、专利证书等工作成果均可作为业务成果代表作;审计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科研课题、著作教材、审计案例等均可以作为理论成果代表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评审须取得全国或我省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二)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职称满5年或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在审计相关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三)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且未参加审计职称评审,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九条 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评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
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可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高级审计师评审标准: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应同时符合下列(一)、(二)、(三)项中各至少一条标准。
  (一)审计工作经历
  1.担任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负责人或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省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
  3.担任省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1次以上,或担任省辖市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五位)。
  (二)审计业绩成果
  1.担任负责人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被省辖市审计局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担任负责人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3.作为主审或主要参加人(名次前三)完成的2项以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在企业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企业上市、新三版挂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报中被采用。
  4.在担任负责人或主审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中,所反映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意见建议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省政府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省政府有关部门、省辖市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
  5.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2项以上,或本人直接发现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1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被立案,且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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