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秋林、王亚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秋林、王亚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9 
【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44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国欣李依芳王鹏 
【审理法官】赵国欣李依芳王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秋林;王亚嵩;陈先荣 
【当事人】徐秋林王亚嵩陈先荣 
【当事人-个人】徐秋林王亚嵩陈先荣 
【代理律师/律所】董少佳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唐渊斌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少佳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唐渊斌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董少佳唐渊斌 
【代理律所】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秋林 
被告王亚嵩;陈先荣 
【本院观点】徐秋林与王亚嵩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借据》《还款计划书》中虽显示借款人为王亚嵩,徐秋林在借款初期也曾收到过王亚嵩向其支付的利息,但应根据借贷合意、
借款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鉴定意见证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徐秋林与王亚嵩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借据》《还款计划书》中虽显示借款人为王亚嵩,徐秋林在借款初期也曾收到过王亚嵩向其支付的利息,但应根据借贷合意、借款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予以综合分析认定。案涉《借款担保合同》《借据》《还款计划书》系中浩公司统一印制,且有统一的编号,中浩公司以担保人身份加盖了公司印章并出具了《担保函》,王亚嵩在收到案涉款项后即转入中浩公司张密账户。结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5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即中浩公司陈先荣等人吸收的客户资金转入陈先荣、李清、张密、李玥等个人银行账户,而且借款利息未直接支付给客户,而是先支付到客户经理账户。同时,王亚嵩二审中提供的其与徐秋林之间的通话
录音内容显示,徐秋林就案涉款项向开封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并向公安机关了解退赔情况,佐证了徐秋林知道案涉款项的性质和用途。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徐秋林与王亚嵩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了徐秋林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10 12:21: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原告徐秋林(出借方)和被告王亚嵩(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担保人:中浩公司。合同编号:中浩民借xxx第xxx号。金额500万元,期限2014年6月3日到2014年9月3日,月利率1.2%。2015年3月4日,原告徐秋林和被告王亚嵩签订《房产证抵押协议》,被告王亚嵩将其丈夫陈先荣名下的房屋140平方米抵押给原告徐秋林,并将房产证交给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亚嵩虽以个人名义和原告徐秋林签订《借条》《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但上述证据系中浩公司统一印制,并且有合同编号,证明双方明
知借款的用途是流动资金,款项最终流向中浩公司。该500万元已被计入被告陈先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被告陈先荣也因此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故该500万元应认定为被告陈先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原告徐秋林与被告王亚嵩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徐秋林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以参与人明知为构成要件且原告明知款项最终流向中浩公司,故原告徐秋林提出的其不知在担保公司投资理财的辩论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徐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申请费5000元,退还原告徐秋林。    二审中,徐秋林提交其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2月3日期间的借款利息由王亚嵩银行账户向其银行账户支付,徐秋林认为结合借款合同、抵押协议等,应认定为徐秋林与王亚嵩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王亚嵩称中浩公司将利息转到其账户后,其立即转给徐秋林。王亚嵩提交了其与徐秋林之间的通话录音,通话录音显示王亚嵩与徐秋林共同到开封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徐秋林之后曾向公安机关了解被吸收存款的退赔情况等内容。王亚嵩以此证明徐秋林知道本案的款项系投资理财款,徐秋林对该录音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3:41: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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