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7]126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征信体系建设和反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处理规定》,见附件1)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相关操作。
  二、银行机构应将联网核查作为验证居民身份证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方式。银行机构未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联网核查,造成不法分子开立假名银行账户或以虚假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将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三、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鉴于目前一些银行机构营业柜台配备的是字符终端,对于风险较小的银行业务,银行机构可使用字符终端进行联网核查,暂不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对于风险较大的银行业务或对通过字符终端联网核查得到的核查结果存有疑义的,银行机构应使用图形终端进行联网核查并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银行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及内部管理规定确定各类银行业务风险大小的划分标准,合理调整业务流程,并有计划地更换字符终端,以尽快达到核对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要求。
  四、采用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在向联网核查系统发送请求报文时,请求报文中的上报机构代码和核查机构代码必须统一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现有的银行机构代码,否则联网核查系统将其认定为不合规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定期通过联网核
查系统对不合规机构进行监测。经监测发现不合规核查机构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该不合规机构隶属的银行机构,并要求其按规定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2.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 银行机构可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
  ()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 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 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 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
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
  ()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产业务的,银行机构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银行机构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银行机构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详细登记客户的(如通讯地址、等,下同),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银行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机构可根据法规制度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决定是否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银行机构如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银行机构如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
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银行机构如继续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的,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银行机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九条 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区别相关银行业务的业务性质、客户类型、金额大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联网核查业务处理方法,并将制定的业务处理方法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 同一银行机构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
  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提出疑问的,银行机构应向其出具联网核查后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不一致的证明(格式见附),并告知客户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
行核实。
  第十二条 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可采取其他方式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但应对故障期间办理的规定业务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时,如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或经过进一步核实属虚,银行机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按有关规定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联网核查应急机制,确保联网核查和各项规定业务的正常、合规开展。
  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银行机构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附
  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联网核查结果
  ()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
  与反馈的照片核对:1.相符 2.不符 3.未反馈照片
  与反馈的签发机关核对:1.相符 2.不符(应填写原签发机关和反馈的签发机关)
  原签发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馈的签发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
  ()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
核查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 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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