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浅谈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学号:12102318    专业:金融学  姓名:张立理
1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同时也被称为知名商标或者是周知商标,是指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等法定机构认定的,在一国或者世界范围内的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盛誉的商标。从宏观角度上讲,驰名商标不仅代表了各个行业各门类经济领域当前发展的最高水平,也是宏观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和晴雨表。从微观角度上看,驰名商标的大量涌现也是各市场经济主体不断提高经营质量,完善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模式的优秀成果,同时也是广大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消费心里日趋成熟的表现。
2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沿革
我国200110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并未明文规定驰名商标及其保护,但我国从1985年其就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了基本要求,因此,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驰名商标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务以及商标行政执法均承认驰名商标
并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保护。1996814日,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就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标准以及禁止不当注册和不当使用均有较为详细地规定。结合我国加入WTO的背景和我国多年来对保护驰名商标的司法实践,依照TRIPS协议的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要求,20011027日修改后的《商标法》,从驰名商标的认定、使用以及保护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3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具体表现
3.1 驰名商标的认定
    只有经过并取得相关保护机关的认定,才能是驰名商标取得特殊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我国的国家管理商标事务的行政机关,所以在其负责的行政执法范围内有权对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做出认定,同时法院对其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在其权利范围内亦有权做出认定。
我国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在中国和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等。
2001年新颁布的新《商标法》更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作出了一下补充: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直销程度;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
3.2 禁止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两种模式,我国《商标法》贯彻于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主要采取绝对保护主义。例如市场上洗衣粉、洗发水、沐浴露等生活用品更是有琳琅满目的各种与原合法商标类似的商标误导消费者,“雕牌”洗衣粉和“周住牌”洗衣粉就让消费者哭笑不得,
我国《商标法》是明文禁止此类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
3.3 对侵权商标的撤销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已经注册的商标,系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该商标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则构成恶意,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权力。不受五年期间的限制。
4 对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4.1 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4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但是面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
声誉”,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和最高法院联合制定一个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具体执行规则。
4.2完善反淡化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
  “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商品淡化”具体有弱化、丑化、退化三种表现形式,其表面上无关的使用,实际上会破坏商标同初始商品或服务的自动联系,以及同广告创造的有利形象的联系。商品淡化的最终目的就是损害商标的销售力。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反淡化的法律机制,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反淡化机制所禁止的行为不是“欺骗地误导消费者”而是“使用商标”本身,反淡化的根本目的是禁止竞争者或者他人利用驰名商标的价值不正当活力或者损害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
5 结语
驰名商标具有强烈识别性、无形财产性和巨额价值性,不仅被视为企业的无形财产,而且也
是一国经济实力的特殊反应。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更应该履行入世承诺,加快规范行政行为的改革,修改规章制度步伐,进一步与国际规则与惯例接轨。我国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中尚有可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应该重视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推动我国品牌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践[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12.P248
[2]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1.51.P403
[3]陈志刚.论驰名商标[J].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
[4] Brown, H. D. Teaching by Principl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M]. Prentice Hall Regents,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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