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0]9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9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职能。
2.监督实施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
3.负责新药的初审,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4.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的许可证。
5.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品。
6.中药监督管理职能。
(二)划入的职能
1.涉及作业环境卫生监督监测、职业病防治、从业人员体检等劳动卫生工作由原省劳动厅划入省卫生厅。
2.高级知识分子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对象的审核工作由省人事厅划入省卫生厅。
(三)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及教材编写、考试,科研成果、与卫生相关产品的评审等具体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卫生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制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地方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审核并监督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二)依法履行卫生全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和发布卫生信息。
(三)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及献血工作。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