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0.03.0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规定
(2010年3月1日)
  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是干部福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切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使办机关工会休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人事部门关于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办机关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参照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和省直机关工会职工疗养的有关规定安排休养。
  二、休养对象: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参加工作4年以上(新进入省法制办工作3年后)的工作人员,优先照顾工龄在20年以上或即将退休的老同志。
  三、各处(室)根据当年省直机关工会“关于休养计划的通知”要求和本处(室)实际工作情况,提报休养人员名单。
  四、办机关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健康休养人数和人员名单,并报办领导同意后实施。
  五、已安排当年休养的工作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放弃休养而造成名额浪费的,视为疗(休)养一次。
  六、、根据浙人薪〔2001〕160号《关于建立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要求,参加省人力社保厅安排的优秀公务员(记三等功以上人员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工作人员)健康休养人员,休养期间(按工作日计算)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其他工作人员休养期间(按工作日计算)计入年休假假期。
  七、当年已安排休假或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个人年休假天数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养待遇。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37: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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