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有关规定的...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1986.12.06
【字 号】浙政办〔1986〕54号
【施行日期】198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1986〕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科技干部局、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
  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国务院先后颁发了国发〔1983〕141号、〔1986〕26号文件,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科委下达了劳人科〔1983〕153号、〔86〕国科发干字0281号文件。为了贯彻上述有关文件,做好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工作,促进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已经达到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已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单位,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
可在确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目前本单位未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应先办理离、退休手续,到本单位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补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在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3号文件发布之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再补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担任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及相当职务的少数高级专家(不含确定为“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方可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条件中,“确因工作需要”一般指下列几种情况:
  1、在新建单位,新兴学科和某些特殊专业岗位上,马上离、退休对工作有直接影响的;
  2、在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离、退休后工作无人接替的;
  3、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中承担较重要的工作任务,马上离退休对工作会造成损失的。
  “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一般指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
  “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系指: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计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额度后,不能突破经上级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
  需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然后按下列权限报批: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在市(地)、县的,由市(地)劳动人事部门汇总,报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在省级单位的,由业务主管厅、局审批。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由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省级业务主管厅、局审核后,送省科技干部局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只批准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要再次报批。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超过最高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应坚决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三、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需要继续在职从事研究或者
著述工作,暂缓离休退休的,由所在单位填写《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送省科技干部局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四、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退休费标准可按下列不同情况,酌情提高:
  1、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下同),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百分之十五。
  2、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三等奖、四等奖获得者,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百分之十。
  3、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颁发的各种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等奖的获得者,以及经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批准确认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百分之五。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不能重复计算。提高后的退休费和退休补贴费之和,不得
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对已退休的高级专家,符合以上提高退休费标准条件的,在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发布之前办理手续的,自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发布之日起计发;在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发布以后办理手续的,自批准办理退休之日起计发。如个别高级专家在离退休时因某种原因取消荣誉的,则不照上述规定办理。
  提高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须由所在单位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审批表》,经市(地)、省级业务主管厅局审核后,送省科技干部局会同省劳动人事厅批准。
  五、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和国家科委〔86〕国科发干字0281号文件范围内的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时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费。对过去已办了离、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一九八六年二月计算。
  六、做好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工作,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并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6〕32号文件。对离退休高级专家体贴关怀,热情照顾,继续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中的作用。
  七、《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审批表》由浙江省科技干部局统一印发。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浙江省科技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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