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关于原告所在地管辖案件的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院关于原告所在地管辖案件的司法解释
管辖问题是诉讼中需要确定的首要问题。结合最近出台的《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笔者将广州各法院对一审及部分二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定加以整理、归纳和总结,并附一般管辖规定
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一)级别管辖
1、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含)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含)的外观涉及专利、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4、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市辖区内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一)民商事案件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广东省的,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含2000万)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集中管辖纠纷案件;
4、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5、期货纠纷案件;
6、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广州中院集中管辖广州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云浮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
7、第三人申请撤销广州中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解散、清算案件
1、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解散、清算案件;
2、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公司),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广州市范围内的破产、解散、清算案件。
(三)申请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1、对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或者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赔偿案件;
2、对经过复议的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案件;
3、广州中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赔偿案件。
(四)二审案件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的各类案件;
2、不服基层法院民事处罚裁定申请复议案件。
(五)执行案件
1、广州中院一审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
2、执行标的额为符合广州中院一审民商事诉讼标的额且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在广州中院辖区范围内的公证债权文书;
3、商事仲裁裁决案件;
4、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案件;
5、上级法院裁定指定执行的案件;
6、本院决定提级执行的案件;
7、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8、不服基层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案件。
(六)其他案件
1、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
3、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的案件;
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港、澳、台地区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5、当事人申请的诉前保全案件;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各类案件;
7、广州中院认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23: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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