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粤质监[2014]9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粤质监〔2014〕95号)
第一条 为规范省质监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省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近的同类别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排除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纠正违法行为,也要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一般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处罚的幅度内确定数额。
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实施一般处罚。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 不予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但依法不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