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监管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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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监管面临的问题
张旭霞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自2013年上海自贸区设立以来,为适应国际上投 资与贸易服务发展的需要,推动货物贸易的加速发展,自贸区 建立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监管模式,对自贸区知识产 权行政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从目前自贸区的实践出发对 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监管体制所面临的问题作一简单分析。
关键词: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监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于 2013年9月29日正式成立。我国政府在自贸区内建立的“一 线放开,二线管住”监管模式为通过我国自贸区过境的国际货 物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也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自贸区成 为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中转站。
知识产权的行政监管,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 规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运用法定行政权力,遵循法定行 政程序,用各种行政手段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并有效维护 知识产权社会市场秩序的
一种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对知识产权 的法律审查、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 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83
一、自贸区海关对知识产权监管存在的问題
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第一个自由贸易园区,本身担负着 “可复制、可推广”的“试验田”责任,在自贸区内实行的“一 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高效管住、区内自由流动”的政策,对 自贸区内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立法缺陷
我国海关采取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这种保护制度的选择可以看出海关在寻求私权保护 和公共利益之间相协调的立法初衷。@这种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其出发点是权利人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从目前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 情况来看,海关行政机关依职权保护的案件占大部分。作为 “境内关外”的上海自贸区,其各种优惠条件吸引了各种优质资 本的进驻,自由贸易区内的进出口贸易也相当频繁。在自贸区 如此频繁的进出口贸易的情形下,海关的大量精力被这种“依 职权”的保护制度所分散,而没有更多的精力对货物进行监管,从而造成让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逃过海关的监管,影响了 自贸区内的交易环境。
(二>侵权认定的困境
上海市政府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 法》(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自贸区管委会行使园区内 的知识产权执法权。园区内的海关在自贸区管委会的协调下,在园区进行自贸区的行政管理工作。”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具有很 强的专业性,并且专利、商标更新速度很快,且所受保护的知 识产权基数也巨大。海关人员经常对涉嫌诸如专利侵权案件和 一些近似商标侵权案件无法准确做出是否侵权的认定,从而造 成海关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和力量去面对专业知识判定。面对如此巨大的任务,海关如果仅仅只依靠自己的执法力量,很难完成法律赋予海关的使命。
二、自贸区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分散管理与保护模式,将《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所规定的八种知识产权,分别规划其由不同的行政监管机关进行管理,从而形成了 “多元、多层
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保护体制。分工较细、职责明确是分
散管理模式的优势所在,但这种管理模式的弊端在于往往会造
成部门分散、缺少有效协调、不能形成合力和效率低下等间题。
这成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症结所在。
鉴于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指
出,上海自由贸易区内要“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体系”。目前,上海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系己
初步形成:在行政管理方面,自贸区管委会统一承担涉及知识
产权方面的各项审批职责;在行政执法方面,自贸区管委会集
中形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海关、公安等机关可
以在自贸区内设立相应的机构,以方便行使有关监管和行政管
理职责。这种综合执法体系对于监管效能的提高具有一定的支
撑作用,但是在自贸区中,知识产权的执法仍然分散,如版权
和专利行政管理和执法有管委会统一行使,商标行政管理和执
法由园区内的工商局行使。③笔者认为,这种设置并不够科学。
同时,在自贸区内海关有严密的知识产权监管防线,其他执法
机构虽有执法权限但难有作为,形同虚设。
三、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上海自贸区是一块创新的版图,知识产权的纠纷发生概率
极高,且存在样式纷繁复杂。因此对区内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应当如何处理,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2013年上
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设立自由贸易区法庭,它将结合自贸区创
新改革的定位和特点,主要审理与自贸区相关的民商事案件。
同年11月20日中国上海自贸区国际商事联合调解厅挂牌成立,
其全称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联合调解庭暨上海文化创
意产业法律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与此同时,自贸区法
庭探索“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纠纷处理制度,把自贸区的商
会、行业协会、商事调解组织引人诉i公纠纷处理,将诉i公与非
诉讼相衔接,形成了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新模式。然
而,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审理周期长,且专业性很强,
需要建立针对知识产权相关的审判配套机制,这样才能够提高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效率与质量。
注释:
① 参见邓建志、单晓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涵义》, 2007年第1期。
②杨晓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探析一一以长沙海关为视 角》,2011年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③参见郑国辉:《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的行政监管体制》,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第31卷第4期,2016年7月,
第82页。
参考文献:
[1] 郑国辉:《中国(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若干法律问题》,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第29卷第4期,2014年7月。
[2] 李正图:《创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家战略 价值》,国家远洋航务,2013年第8期。
[3] 蒋正龙:《上海自贸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先行先试》,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年8月30日。
[4] 袁志刚主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战略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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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42: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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