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xx嫖娼行政处罚决定书崇公(永)行罚决字〔2021〕1600号

施xx嫖娼行政处罚决定书崇公(永)行罚决字〔2021〕160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崇公(永)行罚决字〔2021〕160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310000 
【处罚日期】2021.06.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崇川区 
【处罚对象】施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29:53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公(永)行罚决字〔2021〕1600号
被处罚人施xx。
现查明:2021年6月15日18时许,施xx通过QQ号为1821844643(待查)的介绍人谈妥嫖资500元后,安排在南通市崇川区万达广场A5幢716室与卖齐xx发生性交易。施xx在准备洗澡后将与齐xx发生性关系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以上事实均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且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施xx以金钱为媒介的嫖娼违法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败坏了社会风气,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有施xx、齐xx的陈述、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施xx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苏银行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公安局或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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