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1.10.31
【字 号】豫质监食发[2011]444号
【施行日期】2011.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豫质监食发〔2011〕44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全省标准化管理水平,省质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有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需按此规定要求重新申报。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标委会是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省标委会负责省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管理专业性较强的省标委会。
  第四条 鼓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龙头企业积极承担省标委会秘书处工作,共同推进全省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省标委会。具体专业领域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省标委会应及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管理的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省标委会应负责下设分标委会的管理及其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省标委会应认真研究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以及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规划计划等。
  第九条 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省标委会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条 省标委会受企业委托,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省标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省标委会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对本专业领域已颁布的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和标准化突出贡献个人奖励的建议。
  第十三条 省标委会开展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我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对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 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省标委会承担本专业领域内标准水平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标委会组织进行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省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有关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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