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6.02
∙【文 号】国质检锅[2003]172号
∙【施行日期】2003.06.02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气瓶充装许可;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 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的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的登记或者接受告知由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直辖市根据情况,可以将具体登记或接受告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使用登记证以直辖市的名义颁发。
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
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要时,应当通知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各级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颁发相应证书。具体考核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第六条 许可工作程序
(一)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体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许可、核准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许可、核准证件。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提出鉴定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
(二)负责许可、核准的部门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接受许可、核准工作中有关文件的收发、转递、归档、建立数据库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的许可项目、级别、种类,确定若干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他技
术机构作为鉴定评审机构具体实施鉴定评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所设立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工作,并对鉴定评审结果负责。
(三)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或核准证书。
1、申请
需要从事《条例》规定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申请书,经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报送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宜组织初审。
申请单位的受理、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直接负责,不需要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2、受理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