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8.08
【文 号】国质检锅[2003]251号
【施行日期】2003.08.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行中,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处理好以往相关行政许可向本规则转化的工作:
  一、所有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申请相关许可项目。
  二、对上述企业进行审查时,执行审查的鉴定评审机构,可使用或借鉴已有的评审结果,但缺少本规则规定的对应项目或审查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必须予以补充。
  三、2004年5月31日前,已取得的相关资格尚在有效期限内,并能够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提出相关资格申请的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维护保养工作,不作为无证处理。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
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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