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学...

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国家轻工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10.13
【文 号】农垦发[2000]6号
【施行日期】2000.10.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教育综合规定,质量管理和监督,种植业
正文
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垦发[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全面指导和有效管理,以确保这项关系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计划顺利开展,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等七个部委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农业部   
  教育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轻工业局 
  二○○○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国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以利青少年健康成长,决定实施以在校中小学生为主的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为使这项计划顺利实施,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饮用奶”,系指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定点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专供中小学生饮用的灭菌牛奶。学生饮用奶必须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必须坚持“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的工作方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司其责,严格监管。通过政府、企业、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推广,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第四条 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进行管理与运作。
第二章 生产企业
  第五条 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优质的鲜奶原料基地,奶牛饲养达到规范化要求,卫生防疫体系健全;
  2.有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条件;
  3.有健全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4.有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和素质良好的专职检验人员;
  5.有稳定的产品质量,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6.有完善的、高效的配送和服务系统。
  第六条 凡申报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必须填写“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向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城市的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乳品生产卫生许可证、试生产的学生饮用奶样品及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企业综合情况等材料。经初审,上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进行复审,必要时派专家组实地调查和评估。凡当地无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申报。符合学生饮用奶生产条件的企业,经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共同认定,方可取得供奶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凡取得供奶资格的企业,授予“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标牌,准予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并统一公告。
  第八条 定点企业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学生饮用奶的质量。
  第九条 定点企业要坚持科技兴奶,形成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加工与配送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体系。
第三章 质量监督与价格管理
  第十条 学生饮用奶的质量及其标识应执行国家标准GB-5408.2-1999《灭菌乳》和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但应采用符合GB/T6914-1986《生鲜牛乳收购标准》规定的原奶生产,不得用复原乳生产。每份奶的单件包装净含量应采用180毫升、200毫升、250毫升等规格,净含量负偏差符合国家规定。在包装盒(袋)上印制统一标志,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第十一条 定点企业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对所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提出规范化检测报告,同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对每批受检产品进行留样封存,以备待查。
  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必须依法接受当地的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产品卫生和质量不合格的,有关执法部门应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第十三条 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有条件的城市可由政府适当补贴,
使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水平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同质产品。
  第十四条 有关管理部门对定点企业申报认定、标志使用及质量监督均不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四章 学校准入与配送
  第十五条 “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地方的组织实施由当地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在学校的实施与落实。根据奶业生产发展状况和近期内可能提供学生饮用奶的数量,可先选择一部分后勤服务、交通等条件较好的学校,批准加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行列,并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随着奶业发展和学校条件的改善,可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第十六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按照当地“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的安排在定点企业中进行招标,自主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饮用奶应由定点企业组织专人专车按供货合同向学校直接配送。必要时企业可以在学校集中的区域或规模较大的学校设立学生饮用奶配送站(点),以提高配送效率。鼓励具有集团优势的定点企业跨城市、跨地区向学校供奶。
  第十八条 学校应做好学生饮用奶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采用各种适当形式向师生及家长进行宣传教育,学生饮用应坚持学校引导、学生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取多种方法给予帮助。
  第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并完善对学生饮奶的管理工作,制定必要的制度,对牛奶分发、饮奶时间、奶费收缴、饮后包装物的统一收集和处理作出规定。有关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储藏、保管、发送中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但需由当地教育部门商物价部门统一核定。不允许学校在核定的价格之外任意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学生课间或午餐,只组织学生饮用定点企业生产的学生饮用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生产和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的学生饮用奶造成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定点生产企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取消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撤消其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擅自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得定购和组织学生饮用非定点企业产品。由于学校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造成集体安全卫生事故,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凡生产、配送、组织消费学生饮用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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