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印刷品管理规定

进口印刷品管理规定
印刷品是印刷的产品,是使用印刷技术生产的各种成品的总称。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进口印刷品管理规定,期望对你有用!
进口印刷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要求(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进展,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
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状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准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其次章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托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托付书或者托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托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需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托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托付书》必需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托付印刷报纸的,必需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托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需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出版单位托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需分别向各接受托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托付书》。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接受托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需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托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需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托付印刷出版物的,必需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出版物必需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十三条印刷企业接受托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需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证》复印件,并核查托付人供应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托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需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托付印刷广告宣扬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需验证托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托付印刷广告宣扬品的,还必需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印刷企业接受托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需验证并收存托付方的托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需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五条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托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需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托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需验证委印单位的托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托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当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托付书或者托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
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三章承印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
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托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托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第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当保管,不得损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托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其次十条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30: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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