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有限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9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101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黎琳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海洋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马云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黎琳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海洋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马云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黎琳海洋李淑娟马云涛 
【代理律所】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警告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3 02:16:14 
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1015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纵瑞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琳,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洋,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宝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简称闼闼同创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25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简称博士隆公司)。
     2.注册号:7691580。
     3.申请日期:2009年9月11日。
     4.专用期限至:2021年12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0602-0603;0607-0609;0613组):金属水管阀;金属管道;
金属门;金属环;金属固定毛巾分配器;金属挂衣钩;五金器具;金属槽;金属门把手。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闼闼同创公司。
     2.注册号:3647006。
     3.申请日期:2003年7月25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1901;1909组):已加工木材;非金属门;非金属窗;非金属隔板;非金属门框;非金属天花板;非金属护壁板;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门板。
     三、其他事实
     2017年10月16日,闼闼同创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
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关联企业工商档案等;2、闼闼同创公司及其商标所获荣誉;3、闼闼同创公司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4、闼闼同创公司广告宣传证据等。
     2018年9月1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171997号关于第7691580号“TATA”商标(即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在“金属水管阀;金属管道”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博士隆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诉讼过程中,博士隆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第3559269号“TATA”商标信息,该商标于2003年5月19日申请注册,注册人为博士隆公司,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6类的“金属门、金属水管阀”等商品上;因到期未续展,该商标于2016年11月14日被公告注销。2018年8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作出的京工商通处字[2018]第8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闼闼同创公司因为发布广告违法被警告处罚。此外,博士隆公司提交了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用于证明诉争商标的持续使用情况和知名度,并足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中,2006年8月25日经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沧浪分局核准,苏州市欧柏特卫浴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博士隆公司。大量发票显示,从2003年开始,博士隆公司使用“TATA”标志在球阀、水嘴、角阀、软管、不锈钢门、门把手、金属槽、水暖五金配件、金属毛巾环等商品上。部分荣誉证明显示,博士隆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上海奥思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使用“TATA”商标在五金卫浴产品、五金产品等商品上获得五金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行业畅销品牌等荣誉。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无效申请书和答辩通知等手续以及各方当事人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证据材料。
     闼闼同创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中国门窗网打印页、检索报告等9份证据,用于证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报道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此外,闼闼同创公司还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屏,用于证明博士隆公司向其高价转让商标而具有明显的恶意。其中,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显示2016年以前,闼闼同创公司使用“TATA木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销售合同等材料显示,“TATA木门”
标志,其中闼闼同创公司与睿德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明确使用了引证商标标志,但该合同没有签署时间,也没有约定履行时间。原审庭审结束后,闼闼同创公司补充提交了4份证据,包括聊天记录、189XXXXXXXX手机缴费电子发票公证书、设备转让公告等,用于证明博士隆公司通过黎相弟向其高价转让诉争商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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