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公布日期】2019.11.2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11.2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推进审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限管理以提高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目标,通过规范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等工作程序,提升我院案件整体审判效率。
  第三条 审限变更信息应当及时录入案件信息系统。不允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先行在案件信息系统中录入审限变更信息。
  第四条 建立案件审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超审限通报制度以及事后检查制度。
  第五条 承办法官是管理案件审限的第一责任人。
  庭长(负责人,下同)监督管理本部门案件审限。
  审判管理部门协助分管院领导监督管理全院案件审限。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全院案件审限进行纪检监督。
  第六条 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为案件法定审限。在法定审限届满前应当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延长审限。法定审限届满前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可以扣除审限的,应当完成审限扣除的手续。
 
第二章 延长审限
  第七条 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二审案件中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第八条 民事一审案件第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民事二审案件第一次申请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依法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庭长审核后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并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分管院领导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延长审限后仍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且不早于审限截止日期一个月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每次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为三个月。
  第九条 行政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依法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分管院领导审核后(一个月至十五日前)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每次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为六个月。
  第十条 各类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三个月内不能审查完毕的,应当在庭长审核后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可再延长三个月。
  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延长审限后仍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且不早于审限截止日期一个月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每次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为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 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案件延审报批院内工作流程和指南,作为本办法的附件。各庭各法官团队应按照上述流程和指南的步骤和要求,完成各类案件延长审限报批工作。
  第十二条 立案庭在立案审查时应确保审判系统中数据录入的准确性。
  法官团队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核对审判系统中各项信息和数据,发现有误的应及时修改,确保准确,因系统中信息和数据有误造成未能及时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的,由法官团队自行补报。
  第十三条 延长审限的申请批准后,法官团队应在审批后三日内(但不得晚于审限届满当日),根据审批内容延长案件审限,将审限延长的情况录入案件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各类案件延长审限具体操作流程见本办法附件。
 
第三章 扣除审限
  第十五条 民事、行政案件不计入审限的情形为:
  (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五)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期间;
  (六)申请再审案件、裁定再审案件调取卷宗时间;
  (七)其他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行
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的,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卷内应附有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法院继续扣除审限的笔录或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法官团队应在不计入审限的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录入案件信息系统;在不计入审限情形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将审限恢复情形录入案件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办法官应当立即向庭长汇报并以笔录形式记录在案:
  (一)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收到异议申请后一个月仍不能作出裁定的;
  (二)管辖异议上诉案件,收到上诉状后一个月(公告送达上诉状期间不计算在内)仍未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或二审法院作出管辖终审裁定后两个月仍未退卷的;
  (三)管辖争议案件,自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后三个月上级法院仍未指定案件审理法院的;
  (四)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收到复议申请后一个月仍未向上级法院移送卷宗,或上级法院作出复议决定后两个月仍未退卷的;
  (五)案件因中止、鉴定、审计、评估、资产清理、调解、和解不计入审限时间超三个月的;
  前款第(五)项的,承办法官还应每月联系相关机构、当事人确定工作进展,并形成工作记录。
  以上工作记录均入卷宗副卷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庭长应依托案件信息系统,对案件审理期限超过一年的一审案件、审理期限超过六个月的二审案件进行督办,要求承办法官报告相关情况,并指导承办法官制定具体的结案计划,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承办法官按结案计划审结。
  对案件审理期限超过二年的一审案件、审理期限超过一年的二审案件在庭长继续督办的同时,由院审判管理部门协助分管院领导督办。
  第二十条 变更承办法官的,案件交接时各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审限延长、扣除手续)应当全面、完备。
  第二十一条 我院审判管理部门建立案件审限管理台帐,对案件审限进行动态监控,对延长审限等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对超审限案件进行通报并督办。
  我院审判管理部门对案件审限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抽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如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诉讼程序、延长或扣除审限,卷宗内缺失扣除审限情形的印证材料,扣除审限没有法律、司法解释作为依据等),报分管院领导,要求相关庭室完备手续,并视情况进行全院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各庭及承办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绩效考核。各庭、承办法官的延审案件比例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因原承办法官调动、辞职或其他原因而继续审理其未结案件,符合下述情形的,将分情况在办案业绩评价结果中对接收案件的法官予以加分:
  (1)接收案件时审理期间已经超过二年的,接收案件的法官于三个月内审结的,每个案件
在原有案件分的基础上加两倍;
  (2)接收案件时审理期间已经超过二年的,接收案件的法官于六个月内审结的,每个案件在原有案件分的基础上加倍;
  (3)接收案件时审理期间已经超过一年的,接收案件的法官于三个月内审结的,每个案件在原有案件分的基础上加倍;
  (4)接收案件时审理期间已经超过一年的,接收案件的法官于六个月内审结的,每个案件加原有案件分的一半。
  对于存在加分情况的,各部门应于每季度报送业绩分时同时报送,并将符合加分条件的案件清单及裁判文书,并说明案件移转情况提交我院审判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因过失延误办案,超审限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有关事项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案件延审呈批表》和《审限变更审批表》均入副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3:31: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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