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税区西黛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许晴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 ...

广州保税区西黛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许晴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2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勤缘 
【审理法官】张勤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保税区西黛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许晴 
【当事人】广州保税区西黛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许晴 
【当事人-个人】许晴 
【当事人-公司】广州保税区西黛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侯菲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王金桃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侯菲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王金桃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侯菲王金桃 
【代理律所】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保税区西黛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许晴 
【本院观点】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艺人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化价值,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擅自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被上诉人的肖像,吸引用户点击、关注、浏览其及推介其服务项目,具有商业使用性质,构成对被上诉人肖像权的侵犯,一审认定上诉人侵权并无不当。关于赔偿数额,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价值难以准确计算,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对于人格权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据该人格权的许可使用价格和侵权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予以酌定。一审法院考虑了许晴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的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广州保税区西黛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07:59 
广州保税区西黛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许晴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民终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保税区西黛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保税区广保大道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何毅彬,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晴。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菲,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桃,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保税区西黛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黛化妆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晴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3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黛化妆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劳青,被上诉人许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西黛化妆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整,致歉以书面形式致歉。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书中
指出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上诉人使用涉案肖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一审法院以认定案件性质、过错程度、使用许晴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自由裁量确定赔偿金额。法院应考虑目前微小企业经营困难等市场环境因素,上诉人由于财务状况恶劣,赔偿金额对公司来说是个沉重打击,请二审法院酌情考量减轻判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许晴辩称: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被上诉人的损失,一审判决酌定的金额已经很低了。关于上诉人说的财务状况我方不予认可,财务状况恶劣不是对侵权行为不予赔偿或者是要求免除赔偿的理由。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许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西黛化妆品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涉案平台上向许晴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时间不少于30日;2.判令西黛化妆品公司向许晴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3000元(公证费800元与律师费2200元),以上各项共计123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晴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西黛化妆品公司是一家以销售化妆品、护肤品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系“CITE西黛”(号:×××)账号主体。西黛化妆品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重新注册“西黛3A女人”(号:×××)。许晴于2018年8月27日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于2018年9月3日出具的(2018)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1165号公证书附取证页面截图,显示:2018年7月18日“CITE西黛”中发布了名为《看了〈邪不压正〉,我发现年近50的许晴才是美到吸睛~》的文章,其中有6张许晴肖像照片,其中两张相似度较高,部分照片清晰度不高,文中附有大量西黛化妆品公司线雕项目的商业宣传内容。西黛化妆品公司后台截图,显示:从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已发内容未显示涉案文章。图文素材最早一篇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许晴主张公证费,并提交了面额800元的发票。许晴主张律师费,未提交相关的合同和票据。“CITE西黛”已不存在。以上事实,有许晴提交的百度百科、认证信息截图、公证书附取证页面截图、公证费发票,西黛化妆品公司提交的后台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41: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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