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7.05
【字 号】青科发成区〔2022〕48号
【施行日期】2022.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等政策规定,进一步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我们制定了《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完善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交易订立,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并经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认定登记且交易完成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青海省注册,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科技成果是指经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认定登记、取得科学技术成果证书的科技成果及有效期内知识产权。
  第三条 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以“事后补助”方式进行奖补,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第二章 奖补流程及规范
   
第一节 申报流程
  第四条 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报流程为:
  (一)申报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指定的受理机构;
  (二)受理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审定;
  (三)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对申报项目(机构)进行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信用核查、法律风险审查后,根据当年预算额度,形成拟奖补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编制当年奖补清单,并商请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经费预算。青海省财政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到有关市县财政。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需在30日内将专项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
单位。
   
第二节 各类技术成果交易转化活动补助规范
  第五条 补助对象:
  (一)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并在省内转化的成果出让方和成果受让方;
  (二)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外并在省内落地转化的成果受让方。
  第六条 补助条件:
  (一)申报单位已在省内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二)成果出让方与成果受让方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认定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完成交易;
  (三)交易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转化,经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已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能够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四)同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且未享受我省其他财政资金补助;
  (五)技术交易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关联交易与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并在省内转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交易实际到位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分别给予成果出让方和成果受让方各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外并落地成果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到位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给予成果受让方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通过现金支付对价的,技术合同实际到位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回单所记载的金额为准;
  (四)通过作价入股方式支付对价的,有关股权折算金额=企业注册资本金额×持股比例。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与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四)与技术合同交易实际到位金额相对应的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以作价入股方式支付对价的,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股权变更协议、科技成果过户登记证明等证明材料;
  (五)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转化,已进行中试或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报告和相应佐证材料;
  (六)属专利转让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等。
   
第三节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励规范
  第九条 奖励对象:
  (一)在青海省注册成立的服务青海产业发展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二)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市(州)政府或相关县(市、区)、园区共建服务机构,服务青海产业发展。
  第十条 奖励条件:
  (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共建服务机构已在青海省注册满1年以上,专业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取得明显成效;
  (二)有专职服务团队,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三)经营状况良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共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
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省内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或促成10项以上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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