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_百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2.11
【字 号】厦府办规〔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0〕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1日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
  为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无需审批或者备案。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成果转化部门,收录本单位科研人员科研成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提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咨询等服务。
  (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其余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四)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五)放活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改进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会议管理,只要符合预算要求,决算在报销范围内,会议地点不强制限定在政府指定采购酒店。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自筹非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自主确定。
  (六)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公用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七)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研究制定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或由单位统筹用于开展研发活动。科技人员承担横向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按横向项目管理。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八)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奖励。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
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九)个人奖励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十)鼓励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离岗创业。鼓励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可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本市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辞去管理职务后申请离岗创业。返回时,原单位按不高于其离岗创业时原岗位等级做好岗位聘用工作。国家和本省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离岗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十一)鼓励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50万元;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 2年、每年 50 万元运行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科技社团可参照执行。
  (十三)激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落地的,在企业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并实际履约后,按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额的3%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奖励持证技术经纪人不少于50%。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四、激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四)企业引入科技成果奖励。本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
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发明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转化,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十五)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后,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自认定年度起2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各区政府给予补助。
  五、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十六)鼓励开展技术交易。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8%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2%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30: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82186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科技成果   转化   技术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