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8.29
【字 号】浙人社发〔2022〕68号
【施行日期】202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大赛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规范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高质量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2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竞赛集训
  第五章  竞赛激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大赛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要求,进一步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规范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技能竞赛)活动,高质量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分类目录,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竞赛重点突出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兼顾符合我省产业发展的新职业和新项目。
  第三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年度技能竞赛计划的各类技能竞赛适用本办法。对未纳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年度技能竞赛计划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激励政策,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四条 技能竞赛坚持弘扬工匠精神,通过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练、以赛促评,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条 省人力社保厅统筹指导全省技能竞赛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对纳入本级年度技能竞赛计划的技能竞赛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技能人才评价(鉴定)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规范竞赛评判、监管竞赛取证等工作。
  第六条 技能竞赛按属地原则实行计划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赛项目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按年度向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征集,统筹安排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技能竞赛规则要逐步与世界技能大赛要求相衔接,借鉴世界技能大赛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改进组织模式,科学规范开展,形成我省技能竞赛和世界技能大赛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八条 全省技能竞赛分为省、市、县级竞赛。
  (一)省级竞赛
  1.浙江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省选拔赛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浙江技能大赛是省级最高规格竞赛活动,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冠名“第××届浙江技能大赛”。
  浙江技能大赛竞赛周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国技能大赛)一致,为我省参加全国技能大赛选拔选手;世界技能大赛省选拔赛与世界技能大赛周期一致,一般提前一年举办,为我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储备选手。
  2.省人力社保厅举办或联合省级有关单位共同举办的各类技能竞赛,冠名“××年浙江××行业(系统)××职业技能竞赛”。
  3.省级专项竞赛是指国家级专项竞赛浙江省选拔赛。举办周期、冠名与国家级专项竞赛相衔接。
  4.省级竞赛项目的设置依据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和年度国家一类、二类竞赛项目,并结合我省重点产业、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二)市、县级竞赛
  市、县级竞赛指各市、县行政区域内的技能竞赛活动,原则上与省级竞赛活动相衔接,竞赛项目参照上级竞赛项目,结合地方实际设置,重点突出操作技能型职业。竞赛周期参照省级竞赛并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九条 企业岗位练兵是开展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技能比武活动,以赛练兵、以赛代评、以赛选才。企业岗位练兵项目应依托企业生产中的重点职业进行设置,周期和组织实施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明确牵头主办单位,并对竞赛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具备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以及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具有保障相应规模职业技能竞赛的设施设备和经费。竞赛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应明确双方权利职责,规范竞赛工作行为。
  第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委会,原则上应设立综合协调、技术工作、赛务保障、新闻宣传、申诉仲裁、纪律监督等相应工作组,组织保障好各项竞赛工作。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结束后做好总结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以赛项为单位成立技术专家组,负责本赛项技术文件编撰、竞赛命题、裁判人员培训、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点评以及竞赛组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应采取推荐、遴选等方式,确定竞赛裁判人员,裁判人员应由相关行业、职业领域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和影响力的人员担任。各赛项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人员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工作纪律,按照分工完成竞赛评判工作,确保竞赛各赛项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中省级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竞赛组别的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世界技能大赛省选拔赛原则上不少于15人。参赛人数不足的,一般予以取消。与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竞赛省选拔赛合并实施的竞赛项目,可继续组织实施,其选手成绩只作为参加国家级竞赛选拔的依据,不给予相关竞赛奖励。其他级别竞赛规模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规范做好参赛选手的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核工作,参赛选手须是竞赛项目所涉行业人员且年满16周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户籍(或居住证)的;
  (二)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参加社会保险(含单一险)不低于6个月的企业职工;
  (三)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职业农民等体;
  (四)学生组选手应具有我省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籍。
  第十七条 为推动区域间技能技艺交流,确实需要组织跨区域竞赛的,主办单位应提前报上一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开展。县际跨区域办赛的,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市际跨区域办赛的,报省人力社保厅同意。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可参照世界技能大赛流程、标准举办。
  (一)省级竞赛职工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以下统称标准规范)技师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学生组应按照标准规范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
  (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标准规范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
  (三)县级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标准规范中级工或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其中以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的,应经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并在其指导下编制技术工作文件。
  (四)无对应标准规范的,可参照全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标准,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文件。
  第十九条 技能竞赛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一般不低于总成绩的70%。理论知识既可以单独命题,也可以融入操作技能试题,原则上实行无纸化机考。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竞赛项目的试题由主办单位会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技能人才评价(鉴定)中心,组织技术专家依据相应职业标准规范或竞赛标准要求进行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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