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批准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5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金富马惟菁王富新
【审理法官】黄金富马惟菁王富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舒志明;衢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舒志明衢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舒志明
【当事人-公司】衢州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毛建荣
【代理律所】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舒志明
【被告】衢州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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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舒志明撤回上诉和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分别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舒志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2:28:11
舒志明、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行终15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志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汤飞帆,市长。
委托代理人叶新政。
委托代理人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舒志明因诉衢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8行初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了上诉人提交的《撤诉申请书》,其述称双方之间“经过协调,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故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舒志明撤回上诉和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分别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舒志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黄金富
审判员 马惟菁
审判员 王富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胤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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