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志明、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舒志明、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批准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5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金富马惟菁王富新 
【审理法官】黄金富马惟菁王富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舒志明;衢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舒志明衢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舒志明 
【当事人-公司】衢州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毛建荣 
【代理律所】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舒志明 
【被告】衢州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舒志明撤回上诉和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分别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舒志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2:28:11 
舒志明、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行终15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志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汤飞帆,市长。
     委托代理人叶新政。
     委托代理人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舒志明因诉衢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8行初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了上诉人提交的《撤诉申请书》,其述称双方之间“经过协调,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故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舒志明撤回上诉和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分别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舒志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黄金富
审判员  马惟菁
审判员  王富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胤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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