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02.08
【字 号】浙财建〔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修订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8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5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公路、水运、通用机场等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交通运输厅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年度交通运输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负责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重点在明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确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财政事权且中央政策明确分担比例的,省级分担部分根据中央文件严格执行;属
于省级财政事权的,由省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财政事权,省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可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级履行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列入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国省道公路、国防交通基础设施、国省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及交通码头、通用机场的建设支出,国省道公路、国省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的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综合运输枢纽(含站场)建设等项目支出。
  (二)交通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包括公路水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管理、养护站房建设维护支出,公路应急保障基地、港航水上安全搜救中心建设维护等支出。
  (三)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支出。包括综合交通运输、安全质监与应急、绿交通、数字交通、综合执法、交通科技等交通行业管理支出。
  (四)其他交通运输发展支出。指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行业发展需要,除上述项目
以外的支出。
  对市县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缺口的,省级可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市县财力水平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中的普通国道公路、国省骨干及重要支线航道的建设和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国防交通基础设施、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及交通码头、通用机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配套项目。建设项目根据各地建设任务和地方财力水平,按照省级补助标准予以分配。通用机场建设的补助范围与标准详见附件,其他项目另行制订。
  (二)按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除按项目法管理以外的交通运输发展事业。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公路与运输发展、港航发展、通用航空发展、综合交通统筹发展等四大因素,结合地方财力水平和绩效因素予以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市县补助资金总额=Ri+Wi+Ai+Oi
  R:公路与运输发展因素,主要由普通国省道公路当量里程及桥隧里程、高速公路当量里程、省道建设当量里程、投资情况、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数、道路运输企业数、公路与运输行业管理发展任务等因素组成。
  W:港航发展因素,主要由航道里程、货物吞吐量、货运量、水运行业管理发展任务等因素组成。
  A:通用航空发展因素,主要由通用机场年度飞行架次、短途运输航线飞行小时、通用航空行业管理发展任务等因素组成。
  O:综合交通统筹发展因素,主要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过程中的专项任务确定。
  i:地方财力水平和绩效因素。
  地方财力水平因素按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绩效因素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第三章 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确定项目法和因素法管理的资金规模,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纳入省级补助范围的具体项目和各类因素的量化指标。
  第十条 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由省交通运输厅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滚动管理,未纳入省级交通建设项目库的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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