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7.11.30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3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已于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 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二款
二、 对《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出修改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十九条
十条。
三、 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出修改
“节能报告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编制。节能报告的编制单位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节能审查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节能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节能验收情况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浙江省绿建筑条例二项
四、 对《浙江省绿建筑条例》作出修改
“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五、 对《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五款
“内河引水、排水不得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或者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航道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除修建下列建筑物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可以简化:
“(一)拦航道建筑物;
“(二)在通行海轮的航道内跨(穿)航道建筑物;
“(三)在内河航道内穿航道建筑物和设有墩台的跨航道建筑物;
“(四)取排水口确需延伸至主航道内或者在内河引水、排水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的临航道引水、排水设施;
“(五)沿海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或者五千吨级以上的码头、船坞、船台、滑道等临航道建筑物。
“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除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外,建设项
目涉及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的,由省航道管理机构审核;涉及其他航道的,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将第二款中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逾期拒不拆除的,由航道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六、 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六条。
七、 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作出修改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八、 对《浙江省旅游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推行景区专职讲解员服务制度。景区专职讲解员应当经专业培训,遵守景区讲解管理制度,在指定服务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
删去第二款。
九、 对《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修改为“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病料的,应当具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规定的条件”。
十、 对《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十一、 对《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使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 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十三、 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线联合审查。
“鼓励业主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报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人防、消防等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线联合审查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除因业主自身原因导致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重新审查的外,不得向业主收取审查费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防、消防等部门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四、 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推行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绘。
“鼓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对竣工的建筑工程进行综合测绘,并分专业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
“业主向规划、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竣工综合测绘报告的,相关部门可以予以认可。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五、 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需要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予以认可。”
十六、 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作出修改本条例
十七、 对《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作出修改二款
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违反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十八、 对《浙江省审计条例》作出修改
十九、 对《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一款一款二款
将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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