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辩护律师

妨害公务罪辩护律师
一、妨害公务罪的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履行公务,而故意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碍的主观心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暴力、威胁方法
本罪所指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有形力的袭击、抢夺或者人身强制,以及对与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关的物品进行打砸、毁坏等行为。一般情况下,因暴力妨害公务致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择一重罪处罚。所谓胁迫是指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心理恐惧不敢依法执行职务为目的,告知要当场或将要对其加害等情形,加害的内容只要足以是对方产生畏惧心理,即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行为。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公务罪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比如行为人虽然具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但是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方法的不配合行为;虽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自然面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等等。对于人民众抵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活动的行为,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依法执行职务为借口压制人民众的合理要求,导致人民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了冲突的,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虽然本罪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以暴力、威胁妨害公务罪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是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虽然具有相关证据,但仍然不能确凿的认定妨害行为,以及行为符合构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条件,情节轻微并且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有关损失等情形的,有可能免除刑事处罚。比如
北京国际机场“王某妨害公务案”,女医生王某因自己的新鞋被划坏,在民警调解时用手机拍摄因后退而摔倒,等民警上前扶被告时却被其脚踹和扇耳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妨害公务罪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虽然这两种罪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其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秩序;而后者侵害的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煽动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前者具体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公务;而后者则是煽动众暴力抗拒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前者一般直接采取暴力、威胁方法;而后者则是采取煽动他人的办法。
比如浙江省新昌县“章某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章某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在看到前方有交警在执法检查时,明知交警在前方做靠边停车检查的手势,仍加大油门连续冲过两道检查卡点,后在冲至第三道卡点时将一民警带领下的协警撞倒在地,致使协警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其伤势已构成轻伤。被告人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而浙江省杭州市“沈某等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被告人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所建造的房屋未经审批,煽动大量众前去帮助围守和抢建,通过众对执法人员的围堵、赶走、殴打等暴力行为与政府执法人员对抗,达到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目的,并已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人民法院因此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对沈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需要指出的,如果行为人在煽动众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时,又采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行为的,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种犯罪,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断,一般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论处。
(二)妨害公务罪与抗税罪
这两种罪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税收管理制
度。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前者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可以成为其主体;而后者的主体则为特殊主体,一般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依法执行职务,而对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进行阻碍的行为;而后者则为明知应当纳税,却有意针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
四、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3:49: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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