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朱红兵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朱红兵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5 
【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25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伟仓勇周华 
【审理法官】谢伟仓勇周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朱红兵;陈加兵;湖南圣泽装饰有限公司;杨国平;奇迹麦瑞可南京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朱红兵陈加兵湖南圣泽装饰有限公司杨国平奇迹麦瑞可南京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红兵陈加兵杨国平 
【当事人-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湖南圣泽装饰有限公司奇迹麦瑞可南京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鑫浙江六和律师事物所;郑勋勋浙江六和律师事物所;马晓亮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鑫浙江六和律师事物所郑勋勋浙江六和律师事物所马晓亮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鑫郑勋勋马晓亮 
【代理律所】浙江六和律师事物所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朱红兵;陈加兵;湖南圣泽装饰有限公司;杨国平;奇迹麦瑞可南京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本院观点】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一审法院确定陈加兵承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朱红兵自行承担,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一审法院确定陈加兵承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朱红兵自行承担,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圣泽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朱红兵并非圣泽公司的员工,应为第三人,因此,处理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涉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判定。保险公司认为本案赔偿属于保险公司除外责任情形,但根据案涉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8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9:35: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29日上午,朱红兵在无锡市锡山区××路××庄路××购物中心××楼的“奇迹健身店”从事室内装饰工程干活时从高空跌落受伤。后被送至904医院救治,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主张产生医疗费28797.29元,住院20天。    2021年5
月6日,经法院委托,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朱红兵的伤残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载明,朱红兵三椎体压缩性骨折(其中两椎体压缩程度均达到1/3)评定为八级伤残。朱红兵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圣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紫仁与陈加兵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址:无锡市锡山区××楼××。价格:施工总价:58000元,施工及承包范围:1.区域内束架到顶,平顶架高度4.5米(或改为4米);区域内焊接吊杆;区域内有部分束架存在误差错误,乙方做好整改及调整……    奇迹南京公司与圣泽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签订内部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奇迹南京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案涉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圣泽公司,工程总价为1880000元。    杨国平系圣泽公司的唯一股东。    圣泽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其中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约定,被保险人数:20人,工程名称:奇迹健身店铺装修,特别约定栏约定:1.本保单追加工程款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同时增加相应保费,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承担保险责任。2.本保单以工程造价300000元投保,出险时必须提供建筑施工合同,若保单中建筑工程总造价小于实际建筑工程总价,出险时按比例赔付。3.本保单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每人,附加意外医疗5万元每人,每人每次意外医疗费用在条款规定范围内扣除绝对免赔额100元后,按90%赔付。4.本保单指定圣
泽公司等为奇迹健身店铺装修的施工人员,出险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5.本保单仅承保该工程装修期间工人的保险责任。6.本保单高空作业除外。7.本保单被保险人的第一受益人为:圣泽公司;奇迹南京公司、无锡锡山八佰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约定,工程名称为:奇迹健身店铺装修,第三者责任损失部分:每次事故2000000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总额1000000元。第三者责任损失部分免赔额:本保单对财产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公司提供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主张已将该保险的特别约定等内容告知圣泽公司,圣泽公司对投保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保险公司的证明目的。因为该证据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投保人的权利,加重了投保人的义务,同时并没有明确具体高空的具体含义。圣泽公司提供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主张根据该条款十八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残疾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双方对以下事实有争议:    一、朱红兵、陈加兵、圣泽公司之间关系。    朱红兵主张其是受陈加兵雇佣,圣泽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陈加兵。陈加兵陈述,其和朱红兵是一起拿活做做,其和朱红兵都是给圣泽公司做点工的。另陈加兵陈述,案涉工程一共有5-6
人干活,都是其负责联系的,由其与干活的人商量好价款,让他们去案涉工地干活。    二、关于朱红兵受伤过程。    朱红兵陈述,2020年10月29日早上7时45分左右,其在爬架子的过程中摔下来,因为当时是刚上班,爬上去进行收尾。怎么跌下了自己也不清楚。事故发生前其带了安全帽,但是在爬的过程中,安全绳没有办法系。架子大概有5-6米。其已经爬到顶端,两个脚手架之间搭了一块板,怎么摔下来的记不清楚了,走的时候扶着吊顶的东西没抓好还是怎么就摔下来了。    圣泽公司认为朱红兵在受伤前未戴安全帽、安全绳,其申请的证人黄某到庭陈述,朱红兵没有戴安全绳、安全帽,朱红兵在掉下来以后,手上拿着手机,其不知道是朱红兵跟别人打电话还是别人打电话给他。其和杨国平是老乡,跟杨国平很多年了。    朱红兵对黄某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证人与杨国平系老乡和雇佣关系,证人说在事发之前并没有看到朱红兵,其证言没有证明力,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因此该证据也仅仅孤证。    三、关于付款情况。    朱红兵陈述,医疗费28797.29元中其支付了368元,其余28429.29元为陈加兵支付,另陈加兵付支付了4700元。    陈加兵陈述,其支付的款项中有19000元是圣泽公司支付给其,由其代圣泽公司支付给朱红兵用于。    杨国平对于陈加兵的陈述的垫付情况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由朱红兵提供的病历、出入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鉴定意见、聊天记录、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保单,圣泽公司提
供的提供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打印件、保险条款打印件,奇迹南京公司提供的合同、保险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投保单、保险条款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作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涉及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可以适用的,予以适用。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朱红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及承担责任的比例。2.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奇迹南京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其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圣泽公司,圣泽公司将案涉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陈加兵,陈加兵雇佣朱红兵在案涉工地工作,以上事实法院予以认定。陈加兵辩称,其与朱红兵都是为圣泽公司工作与事实不符,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朱红兵为陈加兵提供劳务,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朱红兵因劳务自己受伤,应当根据二人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朱红兵从脚手架上跌落,其从事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绳,未注意安全导致从高处跌落受伤,自身存在过错,法院考虑其过错程度,认定其自身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70%由陈加兵承担。《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陈加兵与圣泽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陈加兵实际分包圣泽公司案涉工地的工程,双方系建设工程分包关系,陈加兵无相应资质,圣泽公司知道陈加兵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转包工程,应当对陈加兵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杨国平,其作为圣泽公司的自然人独资公司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应当对圣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奇迹南京公司,朱红兵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故朱红兵要求奇迹南京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保险公司,圣泽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团体意外险承保范围系圣泽公司员工,朱红兵并非圣泽公司员工,又因建筑工程一切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故本案适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约定,圣泽公司在本案中应对朱红兵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
保险公司应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对朱红兵的赔偿责任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关于具体费用,医疗费结合票据认定28797.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按照每天50元计算20天认定为1000元;残疾赔偿金,根据其伤残情况,朱红兵主张335174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其伤残情况法院认定为15000元;误工费朱红兵主张每天300元仅有陈述,未有相应证据佐证,但结合其受伤时从事工作,可以证明其从事建筑业,法院按照江苏省上年度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63699元计算误工期180天认定为31413元;护理费法院按照每天100元计算其护理期90天认定为9000元;营养费法院按照每天30元计算其营养期90天认定为2700元;交通费,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考虑该费用实际产生,法院酌定400元,以上损失合计423484.29元,由陈加兵赔偿70%即296439元,其余部分由朱红兵自行承担,圣泽公司、杨国平对陈加兵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圣泽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故相应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当事人的其他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一、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朱红兵赔偿296439元。二、驳回朱红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40: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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